关于《铜官区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
建筑业是我区重要的基础性产业和支柱产业,对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扩大就业拉动内需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区建筑业仍然存在企业核心竞争力不足、市场竞争不规范、高端专业人才匮乏、工人技能素质偏低等问题,与其他先进地市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研究出台《实施意见》,不仅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的迫切需要。
二、《实施意见》的起草过程
在《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研究了国办发〔2017〕19号文件和皖政办〔2017〕97号文件,经广泛深入调研,借鉴先进地市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形成了《实施意见》初稿,随后区领导带队深入部分建筑企业对初稿进行了征求意见。在梳理消化吸收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们对《实施意见》初稿进行了进一步完善。随后,我们召集发改、财政、招商、税务等多个部门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就有关问题及下一步的配套实施细则进行了深入沟通,最终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了13条政策措施,主要是积极引进新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和其他等奖励条款。
一、积极引进新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当年我区新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自登记之日起1年(12个日历月)入区库增值税(含营改增,下同)、企业所得税合计10万(含)以上,按其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区级财力的80%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凡在我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新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由区财政额外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铜官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前3年入区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数为基数(成立不足3年的,以实际年度计),年增量部分按形成的区级财力分档奖励:
1.年纳税总规模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按增量部分所形成的区级财力的60%给予奖励。
2.年纳税总规模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按增量部分所形成的区级财力的70%给予奖励。
3.年纳税总规模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按增量部分所形成的区级财力的80%给予奖励。
4.年纳税总规模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按增量部分所形成的区级财力的90%给予奖励。
(三)年度建筑业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我区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与市级奖励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
三、优化营商环境
(一)区担保中心对我区建筑业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和优先保障。
1.对尽职调查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建政府性投资项目时给予不低于中标订单金额50%的担保贷款。
2.对尽职调查后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工程履约保函和投标担保保函支持。
3.对在区担保中心办理担保业务的企业,给予担保费率补贴。年纳税总规模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次年区财政给予企业担保费率50%补贴;年纳税总规模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次年区财政给予企业担保费率80%补贴。
(二)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缴存;连续两年未拖欠按40%缴存;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已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并由银行代发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免缴保证金。
(三)我区建筑业企业均可申请进入我区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备选库,对于限额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推荐我区建筑业企业。
四、鼓励企业创先争优
根据建筑业产值、入库税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指标,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建筑业企业评选。对优秀建筑业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和推荐。
五、其他
(一)本意见中所指企业是指经市监部门登记、注册地在铜官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资质的民营建筑企业,且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在铜官区依法纳税。
(二)本意见中所有涉税时间,均按税款实际入库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以年度汇算清缴实际入库为准。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以不超过该企业税收当年形成区可用财力部分为限。
(三)本意见中所列同类型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如上级政策发生调整,上述政策随之调整。
(四)对获得本意见奖励的企业,即明知并承诺获得奖励5年不变更注册地、不变更在铜官区纳税。若违反此承诺,即变更注册地、变更在铜官区纳税,则在完成手续3个月内退还5年内获得的全部奖励,逾期不退,区政府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回。
(五)本意见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