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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办事处2021年责任清单-铜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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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112-00022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铜官区新城办事处 主题分类: 其它 / 公民 / 其他
名称: 新城办事处2021年责任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15 有效性: 有效
新城办事处2021年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1-12-15 17:26 来源:铜官区新城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其他权力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2

其他权力

生殖保健服务证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国家发改委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3

其他权力

计划生育再生育初审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区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其他权力

低保初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送交户籍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并出具其户口簿,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第十三条 居民(社区)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应张榜公布,进行民主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须在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5

其他权力

就业援助对象资格初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负责就业服务的基础工作。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其他权力

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初审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200436号) 第三项(二)确认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内资免税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
  4、在免税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其他权力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初审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第九条 每年3月3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内资免税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
  4、在免税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

其他权力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6、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9

其他权力

临时救助资格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8、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0

其他权力

特困人员供养(五保、孤儿)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9、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1

其他权力

受灾人员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区民政部门。
 4、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10、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2

其他权力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部门指派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14、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13

其他权力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发放光荣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救援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救援中作伪证或者其他徇私舞弊情形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和查询等工作。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权利等。
 2、决定责任: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 未依法组织验收的;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 在行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权力

协助对损坏或者擅自移走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

《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堤防管理部门责令其修复或者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1、宣传责任:组织力量向村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
 2、落实责任: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权力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区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初审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9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1、宣传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其他权力

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监督检查和制止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秸秆禁烧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与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街道名单,接受公众监督。禁烧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1

其他权力

落实拥军优属工作,开展优抚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1、检查责任:按照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等规定,对落实拥军优属工作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在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监督检查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按规定及时公布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项目建设信息,或公布有误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其他权力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3

其他权力

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之一,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45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的;
 5、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变相收取费用的;
 6、在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其他权力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调整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5

其他权力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部门指派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其他权力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部门指派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其他权力

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开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九条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公民相关补充材料、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公民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2、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3、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

其他权力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恢复生育手术费的补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

其他权力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审核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发放的;
 3、应该受理而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发放保健费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0

其他权力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审核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十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送达环节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1

其他权力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依照本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并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2

其他权力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33

其他权力

协助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1、协助管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协助管理。部门指派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其他权力

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审核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35

其他权力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审核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公民相关补充材料、依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公民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2、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3、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6

其他权力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初审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 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区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37

其他权力

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38

其他权力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
   第十七条 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
     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9

其他权力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光荣院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0

其他权力

社区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戒毒条例》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二)教育、劝诫;(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1、检查管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管理。部门指派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其他权力

预防精神障碍发生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组织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1、检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规定,对精神障碍预防工作的开展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根据检查情况,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处罚;
 3、信息公开责任: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督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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