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官区宗教工作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一、镇办社区、村(居)宗教工作责任清单
1.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在统战部门指导下,自觉学习宗教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依法管理本辖区宗教事务。
2.坚决制止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3.掌握本辖区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未登记场所,以及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宗教工作台账。
4.负责对本镇办社区、村(居)干部进行党的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对本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党的宗教政策法规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
5.经常性地对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加强民主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完善档案资料。加强与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的联系交流,及时掌握动态信息。了解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内容和宗教活动开展情况,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制止。
6.发现本辖区内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或其他借教敛财等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宗教、公安部门,配合依法处置。
7.发现辖区内擅自设立、建设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及宗教活动场所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行为,及时处置并向宗教、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报告。
8.禁止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向学龄前儿童、未成年学生传播宗教,及时排查、制止各类有学龄前儿童、未成年学生参加的宗教夏 (冬)令营、培训班、经文班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9.及时制止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和宗教教职人员利用宗教干预村务政务管理和基层公共事务管理,干预群众的婚丧嫁娶和个人生活的行为。
10.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宗教活动的排查,发现有外来人员非法传教、发展信徒,宗教活动场所未经批准私自邀请、留宿境外人员等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和宗教事务部门,配合依法处置。
11.对辖区内未登记场所加强信息摸排,纳入管理,做好信教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到合法登记场所参加宗教活动。
12.对本辖区内宗教领域矛盾隐患进行定期摸排,做好化解工作。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定期排查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建筑、食品卫生、大型宗教活动等方面安全隐患。
13.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禁止扩建,严禁新建各类民间信仰场所。
二、镇办社区、村(居)宗教工作负面清单
1.不得支持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宗教热”。
2.不得支持、参与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修建宗教造像,不得支持、参与修建违规宗教活动场所和乱设功德箱敛财。
3.不得利用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安排部署工作,村民大会、选举等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4.不得对发现的宗教方面问题、隐患瞒报、漏报、迟报。
5.不得为私自建设宗教活动场所、私设聚会点提供土地、办理手续。
6.不得在村(居)建设公共设施、办公场所等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标识。
7.不得违规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参与经营活动。
三、村(居)宗教工作协理员责任清单
1.村(居)宗教协理员在村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在镇办社区统战委员具体指导下,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遏制极端、打击犯罪”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的宗教事务管理。
2.负责宣传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定期对本辖区内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场所按照“四进四有”标准,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
3.负责掌握本辖区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场所、未登记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的基本情况,建立宗教工作台账。
4.摸排本辖区宗教领域矛盾纠纷、安全隐患和非法宗教活动信息,妥善化解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报镇办社区和相关部门。每月底前向镇办社区零报告,发现重要问题随时报告。
5.对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对场所财务、讲经讲道内容等情况进行监管,发现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参加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培训、外来人员非法传教、非法宗教出版物等情况及时处置、报告。督促佛教场所开展文明敬香活动,对出售、存放、燃烧高香、大香行为及时处置。
6.每半个月对本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巡查一遍,指导和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重要节点和特殊敏感时期,加强巡查次数。对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指导场所履行报批手续,并制定完善安全预案,活动时必须到场。
7.发现有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或在公共场所开展含有宗教内容的演出和商业活动的,及时制止并报告。对辖区内信教群众进行较大规模的聚集活动要保持关注,包括婚礼、丧礼、大规模宴请等,防止利用这类时机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8.发现辖区内擅自设立、建设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及宗教活动场所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9.对辖区内未登记场所加强信息摸排,掌握人员组成及活动情况,做好信教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到合法登记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管理,禁止扩建,严禁新建各类民间信仰场所。
四、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责任清单
1.坚持爱国守法,自觉学习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积极教育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教。
2.坚持依法办教,自觉做到宗教活动不出场所。
3.坚持政教分离,自觉阻止学龄前儿童和未成年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
4.坚持正信正行,自觉遵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加强道德修养。
5.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6.坚持民主管理,自觉做到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定期公开、定期向宗教部门报告(至少每季度一次),自觉接受财务检查审计。
7.坚持独立自主自办,自觉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遵守外事纪律,境外人员来访要及时报告。
8.讲经讲道要持证,自觉做到不违规跨区域传教。
9.聘用宗教教职人员要考察,自觉向宗教部门备案。发现外来违规传教、假冒教职人员要及时报告。
10.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施工先报批,确保手续齐全,自觉接受管理。
11.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不同宗教或同一宗教不同教派之间互相尊重。自觉做到宗教活动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12.自觉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抓好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发现问题和可疑情况及时处置、报告。
五、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负面清单
1.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2.不得在社会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进行传教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传教或邀请本区域外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不得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3.不得出售、发放、存放宗教非法出版物。不得向学龄前儿童和未成年学生传播宗教,不得举办针对儿童及青少年的宗教夏(冬)令营及培训活动。
4.不得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赠。不得擅自组织、参加境外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访问等活动。
5.不得干预村务政务管理和基层公共事务管理。不得干预群众的婚丧嫁娶和个人生活。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6.不得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不得在网上转发违法违规内容。
7.不得强迫或摊派信教群众捐献,不得在讲经讲道中诱导群众捐款。不得勒捐或以各种名目向信众索要供养。
8.不得在慈善活动中传教,不得在慈善捐赠品里夹杂宗教用品、宗教宣传品,开展慈善活动的人员不得穿着印有宗教标识的服装,不能以宗教用语命名慈善活动和项目。
9.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场所建设。
10.不得在寺庙内贩卖、存放、燃烧高香、大香,不得强迫或诱导信众烧高香、头香或购买开光物品、法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