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创业,根据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还需提供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还需提供《低保证》;失地失林人员还需提供被征地农民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
(二)社区应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包括上门核对)工作。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的情况在其居住地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复审,区人社局复核,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终审通过后,在《就业创业证》第七页签章注明为就业困难人员。
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告知申请人。
三、认定管理
(一)乡镇(街道)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分类管理,对认定对象应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在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区人社局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二)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故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其他:户籍迁出本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认定或退出通过“阳光就业网”进行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中“就业援助卡”页面注明认定或退出就业困难人员的日期和原因,并及时变更其就业状态。
四、监督管理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撤销认定;经办人员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持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在《就业创业证》上予以记载,实行动态管理。
五、其他说明
(一)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注销情形第1、2、3项的,注销后不影响其正在享受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以往未经认定,比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应及时向社区提出申请认定。未提出申请或申请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自2018年1月开始,不再享受相关补贴。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枞阳县、义安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