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住建局、扶贫开发局(办):
为贯彻落实3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扶贫办召开的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住房安全有保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现就做好2019年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程序确定危房存量。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商扶贫
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县(区)危改主管部门要对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制定简明易行的评定办法,对照上述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名单逐户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将评定为C级和D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列为危房改造对象。
二、建立健全危房存量档案和台账。对房屋列入危房存量的,县(区)住建部门要按照“一户一档”管理要求,将相关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身份证明材料和房屋危险等级评定结果等材料存档,逐户建立危房存量档案。同时,在“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中核实更新有关信息,建立危房存量台账。县(区)扶贫部门同步将住建部门认定的危房信息(是否危房及危房等级)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三、及时上报危房存量台账。县(区)级住建部门要将危房存量台账送同级扶贫、民政、残联部门复核盖章确认,于3月12日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全市危房存量台账,送市扶贫、民政、残联部门确认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台账应包括市级危房存量汇总表(附件)及到户危房存量台账(电子版)。
四、加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县(区)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有关要求,强化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改造后的农房必须达到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具备卫生厕所,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在改造过程中,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防坠落、防触电、防机械伤害等防护措施。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强化对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重要施工环节的检查力度,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县(区)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制度,在施工关键环节派员到场进行技术指导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严控改造后的建筑面积。我市农村危房改造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达到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要求。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20-60平米,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贫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凡是新建危改户必须拆除原有危旧房,否则认定为验收不合格,需整改合格后方能拨付补助款项。
六、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档案信息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鉴定表、农户申请、公示、审核审批(县乡住建部门分管负责人签字、盖章)、质量安全巡查记录、竣工验收表等材料,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县(区)要加强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对象的精准核实和动态管理,做到数据真实、完整,在10月底前确保录入率达到100%。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