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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2021年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表-铜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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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6442685/202201-00012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铜官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 其他
名称: 铜官区2021年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26 有效性: 有效
铜官区2021年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表
发布时间:2021-05-26 09:02 来源:铜官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陵市铜官区司法局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法律援助审核

其他权力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1.受理责任:按照法律援助案件申请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援助案件申请的条件、标准进行复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变更决定,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的。
3.告知责任: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变更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的,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4.监管责任: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查的理由的;
6.在审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审查报告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审查报告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进行裁决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立案阶段责任:政府法制部门对申请裁决的审计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政府法制部门对立案的审计裁决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审计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4、决定阶段责任: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制作裁决书,载明事实和证据、依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然后报送政府批准盖章。审计裁决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5、送达阶段责任:裁决文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裁决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裁决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审计裁决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裁决决定的;2、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审计裁决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3、裁决机关工作人员在审计裁决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

其他权力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市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外出七日以内的经执行地县级社区机构委托,可以由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①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的材料;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提出审核意见(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七日以内司法所审批,报司法局备案;七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由司法局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社区矫正对象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外出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审查

其他权力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①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②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③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签署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查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查意见中简要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擅自增设、变更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变更执业、换补发执业证书、注销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其他权力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1.明确监督内容和争议受理阶段责任: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和争议审查阶段责任:日常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计划实施;制作年度监督计划等;5个工作日内对核准材料进行检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援资格。
3.监督结果处理和争议处理决定阶段责任: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行为,有权作出相关处理决定;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书面责令法援机构予以援助或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争议处理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书面责令法援机构予以援助或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5.争议处理决定送达阶段责任:书面送达决定,并说明理由。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2.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3.在监管指导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监督指导过程中弄虚作假、误导公众的;
5.监督指导过程中违反议事规则的;
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7.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8.违反法定程序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发现违法行为属实,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1.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情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8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1.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情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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