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平台推荐

铜官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铜官区人民政府

彩票平台推荐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司法局> 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情况> 制度文件
索引号: 11340705MB0W99740W/202303-00042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铜官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 公告
名称: 铜官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27 有效性: 有效
铜官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7 11:18 来源:铜官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官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和监督,加强经费绩效管理,保障社会困难群体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帮助,推进民生工程有效实施,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法[2013]8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通知》(财政法[2015]1669号)、《铜陵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铜办[2016]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业、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资金。

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专款以及依法接受的社会捐赠款和其他合法来源的经费等。

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经费科目单列、单独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应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不得用上级下达的法律援助资金抵顶本级预算安排

五条 建立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物价上涨、办案成本提高、基本劳务成本上涨等情况,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对法律援助案件经费补贴标准作动态调整。

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费用;

(四)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业务资料费用;

(五)办理法律援助业务或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应开支的其他费用。

     中央、省级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奖代补专项经费,必须用于发放案件补贴、办案直接费用、值班律师补贴、代书补贴以及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等费用支出。

    中央、省级政法专项经费中法律援助资金的办案经费支出不低于60%。

第八条  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补贴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承办人员的办案过程及案件卷宗材料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评估结果直接与案件补贴数额挂钩。

第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食宿、交通、文印、通讯、调查取证等费用,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补贴800-1000,优秀等次1000元、良好等次900元、合格等次800元,不合格等次不予发放补贴。

2.刑事审判阶段刑事附带民事、诉、死刑复核案件,每补贴1200-1500,优秀等次1500元、良好等次1300元、合格等次1200元,不合格等次不予发放补贴。

刑事诉讼审判阶段适用简易程序及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补贴标准执行。

3.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提供刑事出庭代理服务,每补贴1200-1500,优秀等次1500元、良好等次1300元、合格等次1200元,不合格等次不予发放补贴

(二)民事、行政、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1.民事、行政诉讼类案件每件补贴1200-1500元,优秀等次1500元、良好等次1300元、合格等次1200元,不合格等次不予发放补贴。

民事、行政类案件未经过诉讼庭审程序调解、和解结案的每件补贴1000-1200元,优秀等次1200元、良好等次1100元、合格等次1000元,不合格等次不予发放补贴。

2.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000-1400元,优秀等次1400元、良好等次1200元、合格等次1000元,不合格等次不予发放补贴。

未经过仲裁庭审程序调解结案的每件补贴1000-1200元,优秀等次1200元、良好等次1100元、合格等次1000元,不合格等次不予发放补贴。

(三)办理非诉、执行、听证类案件,补贴800-1000,优秀等次1000元、良好等次900元、合格等次800元,不合格等次不予发放补贴。

)公证类司法鉴定类事项,每件补贴300-600,同一鉴定事项中每增加一项鉴定内容增加200元,最高不超过1200元

    )其他案件

1.代书类案件,每补贴200-300元;

2.律师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值班时,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和解协议、起草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事项,根据工作量每件补贴100-200元

3.国家赔偿类案件,每补贴1200-1500,优秀等次1500元、良好等次1300元、合格等次1200元,不合格等次不予发放补贴

对于非诉讼类案件补贴将按照卷宗质量和内容进行质量标准评定后,分级补贴。

办理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实际成本支出超过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实际发生费用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金额,具体补助数额由承办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合理支出费用票据,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报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包括可能造成集体上访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引起社会关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3次以上开庭、开庭时间超过3个以上工作日的案件、实地异地取证或调查取证工作量大的案件;死刑改判的案件及其他疑难案件。

  异地办案以承办人单位所在地为依据。犯罪嫌疑人羁押地、案件受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检察、法院、劳动仲裁所在地等)、审判地及证据调取地有一地不在承办人单位所在市、省内的,属跨市、跨省办案。跨办案的,每增补200-400元;跨省、省辖市办案的,每增补300-600元。市内办案,必须赴枞阳县、郊区铜山镇及安庆铜矿办事处调查取证或开庭的,比照跨市办案标准执行。以函调取证的,不列为跨地区办案。

第十一条 已经受理在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因当事人原因或其他非法律援助承办人的因素,造成案件终止、撤销,或撤诉及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但承办人员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已开展了实质性工作的,应给予适当补贴,可按相应案件的补贴标准减半补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在标准三分之一范围内酌情补贴。

参照《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答复第十条,仅有受援人谈话笔录、提供代写法律文书、查询资料、案件研究、提供案件指导性意见等帮助,视为“未开展实质性工作”;从事调查取证、庭前调解、出庭辩论等行为,视为“开展实质性工作”。

十二  法律援助其他工作补贴标准

(一)社会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中心服务窗口咨询值班,每天补助150元,在市看守所值班每天补助200元

(二)社会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安排参与其他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值班,每补助150元;

(三)参加法律援助公益宣传活动,每次补助150元;

(四)参加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查、优秀案例评选、庭审案件旁听、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等活动,每次补助200元

(五)参加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法律知识讲座,根据讲座课时长短,每次补助400-600元

(六)参加司法部案例库案例撰写,入选的,给予每篇补助300元;参加省优秀案例评选的,入选“十佳”案例的每篇补助300元,入选省优秀案例的每篇补助200元,入选“十佳”案例的每篇补助150元,入选市优秀案例的每篇补助100元。

(七)参加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其他公益性活动,根据时长和工作难易程度,每次补助150-300元。

十三 群体性案件或共同诉讼案件调解结案,未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的每5人作为一个案件,剩余不足5人的可作为一个案件;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的,每3人作为一个案件,剩余不足3人的可作为一个案件。不同的诉讼程序阶段,分别计算案件数,但各阶段累计最高折算数不得超过15件。

特重大、复杂、疑难和社会影响巨大,办案周期长的群体性案件,经承办人书面申请,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数额。具体数额由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 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及公职律师、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办理案件,办案所需食宿、交通、通讯、文印、调查取证等费用原则上在上述补助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享受补贴。办案中,无法提供完整费用支出票据凭证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在本办法规定案件补贴30%-60%标准范围内根据工作量核定,不再报销办案食宿、交通、通讯、文印、调查取证等一切费用。

第十 翻译费用标准

受援对象涉及少数民族、外国人等聘请翻译人员的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聘请翻译人员的费用,由法律援助机构会同残联部门商定,可以纳入法律援助经费列支。

第十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向指派办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结案卷宗材料,同时在法律援助综合管理系统完成结案、归档手续,再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实行定期补贴审核发放制度,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办案补贴

第十 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

承办人将结案卷宗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初审合格后,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领款凭单》,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复核批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件承办,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任何法律援助费用

第十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案补贴费用。

第十 法律援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一)没有将法律援助案件录入法律援助综合管理系统;

    )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即时结案并送交卷宗的;

)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相关机构查证属实,已经发放的办案补贴,应予追回:

)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向受援人及亲属索要财物的;

)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省、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评为不合格卷宗的。

十条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建立法律援助经费独立账目或单列科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经费使用手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法律援助经费,不得改变法律援助经费性质和用途。违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对法律援助工作经费进行督查检查,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铜官区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十大博彩公司官方网站-网上十大博彩公司网站 网络十大博彩app下载-世界十大博彩app下载 靠谱买球app推荐-足球买球app推荐 赌钱娱乐-线上赌钱-线上赌钱平台 网上买球线上平台 - 首页 干扰字符镜像 开源整站镜像工具 镜像小偷 开源整站镜像工具 泛域名镜像 镜像软件 蚂蚁超级镜像 量子镜像站群 干扰字符镜像 >网站地图-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