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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分表-铜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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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5MB0W99740W/202508-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铜官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 其他
名称: 铜官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分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8-11 有效性: 有效
铜官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分表
发布时间:2025-08-11 10:49 来源:铜官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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