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站舍建设和文化站所需的设备购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挪作他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市共同承担,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后,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县、区财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力度,建立工程反馈制度,按月向市财政局、文化局报告工程进度,市财政、文化部门在工程完工后,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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