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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信息公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铜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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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01096/202112-00019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铜官区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信息公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6-10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1-06-10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信息公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10 08:56 来源: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

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在惩戒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公众科学合理消费、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相关工作要求, 市局组织制定了《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6月3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信息公布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在惩戒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公众科学合理消费、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公布的各项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应遵循依法科学、稳妥准确、客观公正、主动及时原则。

第三条 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分工:安徽省转移支付铜陵市监督抽检信息和市本级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检信息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布,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级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检信息公布。上级委托公布的监督抽检信息,根据上级要求执行。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公布属于上级的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条 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形式包括每周公布的监督抽检信息、季度通告、年度通告以及专项工作、节令性食品等临时部署的监督抽检信息通告等。

第五条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公布监督抽检信息,并采用微信、电视、广播、报刊特别是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广泛传播。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的监督抽检信息,可根据需要以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布。

要积极回应舆论关注热点和公众关切,对舆论中存在的质疑、误解要主动发声,对媒体不实或错误报道要及时予以澄清。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不断提升全社会食品安全认知水平。

第六条 每周公布的监督抽检信息及专项工作、节令性食品等临时部署的监督抽检信息应按规定格式进行整理,包括合格产品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合格产品信息主要包括:产品标示生产者名称与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产品名称和分类、生产日期或批号、产品规格等。不合格产品信息还应包括不合格项目及检验结果、标准值、商标、承检机构名称等。发布不合格产品信息时,还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风险解读,公布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的核查处置措施。

第七条 监督抽检任务承检机构应对监督抽检信息内容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建立审查机制,做到每个环节有记录、可追溯,认真核对产品信息、企业信息、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等内容,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经承检机构授权签字人审签同意后,报组织监督抽检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承检机构数据报送情况纳入对承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应严格履行信息公布程序。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应明确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要求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信息公布审查审核机制。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职能科室或部门应结合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及专项监督抽检工作要求,对承检机构上报的抽检数据,进行分析梳理,提出公布方案,由专人编制信息公布文件。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职能科室或部门应指定专人对拟发布的信息公布文件进行审核,并由科室或部门负责人复核,填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审批表》(见附件),报请局领导审批后,对外发布。

第九条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特别加强对不合格抽检信息公布的审核把关。除按第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外,还应加强风险研判,建立信息发布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机制。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公布的不合格抽检信息,应在完成相关异议处置(包括复检等)后再予以公布。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拟公布的不合格抽检信息。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风险预警交流会商等形式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全市拟公布的不合格抽检信息进行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的解读与评估,研究相关预案,做好舆情预判应对。

对信息内容涉及本市以外地区的,按规定逐级上报相关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食品检出敏感项目的、曾引起舆论炒作的等抽检信息,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分析研判、科学预警应对,通报市相关部门,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需审批批准的,必须经审批批准后,方能公布。

成品粮、砖茶等食品抽检信息,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泄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十一条 对发现已公布监督抽检信息存在错误的或者有提出异议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撤销,并发布补充信息予以说明,对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人。

第十二条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相关工作严格按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开展。核查处置信息公布由负责核查处置的职能部门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严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纪律。对因工作不细、把关不严、应对不利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四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评价性抽检信息公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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