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80310470/201902-00007 | 组配分类: | 行政权力清单 |
| 发布机构: | 铜官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 名称: | 转铜陵市市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清单 | 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19-02-1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清单》(皖价服〔2017〕154号)精神,现将《铜陵市市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中的收费对应的中介服务事项是市政府公布保留的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中的事项,涵盖了中介服务机构接受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委托,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时,按照政府价格等有关部门依法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清单中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中介服务的委托方支付费用,不得转嫁收费。属于停征、取消范围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要按照规定停止收费。
三、收费清单之外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中介机构与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中介机构要规范自身收费行为,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串通和操纵市场价格。
四、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变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收费政策的变化,市发改委(物价局)将及时调整和完善市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并对外公开。
2018年2月5日
抄送:县(区)发改委(物价局)
铜陵市物价局 2018年2月5日印发
50份
铜陵市市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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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
对应行政权力事项 |
执收单位 |
收费标准 |
行政权力机关中介服务委托 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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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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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证明收费 |
教师资格认定 |
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二级以上医院、体检站 |
1.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铜陵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铜价费〔2017〕70号)。 2.非公立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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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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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收费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1.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铜陵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铜价费〔2017〕70号)。 2.非公立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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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收费 |
对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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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体内酒精检验收费 |
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罚 |
司法鉴定机构 |
政府指导价,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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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测试、检验收费 |
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罚 |
司法鉴定机构 |
政府指导价,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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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精神病鉴定收费 |
对妨害社会管理等行为的处罚 |
司法鉴定机构 |
政府指导价,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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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收费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
司法鉴定机构 |
政府指导价,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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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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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消防火灾物证鉴定收费 |
火灾事故调查 |
司法鉴定机构 |
政府指导价,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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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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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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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提交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健康状况证明收费 |
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许可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预防性体检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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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提交工伤认定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收费 |
工伤认定 |
医疗机构 |
政府定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3〕47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7〕1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18号。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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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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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排水水质、水量检(预)测收费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水质检测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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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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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危险品罐体检测收费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计量检定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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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汽车维修经营计量设备检定收费 |
车辆维修经营许可 |
计量检定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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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机动车计量设备检定收费 |
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计量检定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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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检定收费 |
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许可 |
计量检定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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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水运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收费 |
水运重点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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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农业委员会(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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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农村能源产品质量检验收费 |
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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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种子质量检验 |
对违反《种子法》规定的处罚 |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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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饲料鉴定收费 |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质量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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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兽药鉴定收费 |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质量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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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肥料产品检测收费 |
肥料登记的转报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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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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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报告编制收费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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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及生产用水检测收费 |
部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及生产用水检测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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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收费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
卫生检验检测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卫生检测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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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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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收费 |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危险废物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环境监测服务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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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现场执法检查委托取样监测收费 |
执法检查采样监测 |
环境监测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环境监测服务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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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个人剂量监测收费 |
辐射监测 |
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环境监测服务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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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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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同华侨连续5年以上抚养关系公证收费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公证机构 |
政府指导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8〕814号;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08〕5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1〕55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3〕132号;市政府办公室铜政办〔2008〕78号;市政府办公室铜政办〔2010〕50号;市物价局铜价服〔2010〕130号。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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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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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执业药师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收费 |
执业药师注册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预防性体检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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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明收费 |
执业药师注册(再次注册) |
执业药师培训机构 |
政府指导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执业药业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4〕224号)。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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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化妆品抽验收费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及查封扣押 |
化妆品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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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药品抽验收费 |
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及查封扣押 |
药品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药品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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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食品抽验收费 |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及查封扣押 |
食品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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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医疗器械抽验收费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等行为的处罚及查封扣押 |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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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药包材抽验收费 |
对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及要查封扣押 |
药品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药品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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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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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关变更登记申请文书的签名经中国法定公证机构公证收费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登记 |
公证机构 |
政府指导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8〕814号;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08〕5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1〕55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3〕132号;市政府办公室铜政办〔2008〕78号;市政府办公室铜政办〔2010〕50号;市物价局铜价服〔2010〕130号。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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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商品质量鉴定收费 |
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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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商品质量鉴定收费 |
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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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商品质量鉴定收费 |
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行为的处罚)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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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商品质量鉴定收费 |
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使用的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仍然用于经营性服务行为的处罚)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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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商品质量鉴定收费 |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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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商品质量鉴定收费 |
从事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等有《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的行为的处罚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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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商品质量鉴定收费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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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商品质量鉴定收费 |
调配、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销售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处罚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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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商品质量鉴定收费 |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构进行鉴定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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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商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测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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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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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计量器具型式试验收费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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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除焊接作业人员、三级锅炉司炉)收费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
政府定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2016〕26号。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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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限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收费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
政府定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2016〕26号。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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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计量器具检定收费 |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属于“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 |
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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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计量器具检定收费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属于“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 |
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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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计量器具检定收费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属于“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 |
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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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计量器具检定收费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属于“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 |
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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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计量器具检定收费 |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属于“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 |
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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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收费 |
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属于“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 |
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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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计量器具检定收费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处罚(属于“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 |
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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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收费 |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属于“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 |
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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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计量器具检定收费 |
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属于“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 |
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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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计量器具检定收费 |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处罚(属于“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 |
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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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产品质量检验收费 |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属于“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 |
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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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产品质量检验收费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属于“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 |
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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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产品质量检验收费 |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属于“对标准化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 |
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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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产品质量检验收费 |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属于“对能源效率标识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 |
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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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产品质量检验收费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属于“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 |
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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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收费 |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属于“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经营、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政府定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2016〕26号。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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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收费 |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属于“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经营、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政府定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2016〕26号。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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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收费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属于“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经营、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政府定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2016〕26号。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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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收费 |
违反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属于“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经营、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政府定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2016〕26号。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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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型式试验收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政府定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2016〕26号。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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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收费 |
计量仲裁检定 |
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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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计量标准周期检定和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收费 |
计量监督检查 |
计量检定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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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计量器具检定收费 |
计量监督检查 |
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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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计量检定收费 |
计量授权 |
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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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检测(除车用、无缝、焊接、特种气瓶)收费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政府定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2016〕26号。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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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限车用气瓶)收费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政府指导价,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汽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钢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铜价费〔2012〕53号)。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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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收费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定期抽查 |
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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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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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粮油质量监管检验收费 |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
粮油检验检测机构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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