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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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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01096/202107-0008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31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1-05-31 咨询电话: 0562-2213992
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31 09:56 来源: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民生

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各股室

现将《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31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

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监稽〔2021〕1号)和《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市监办2021〕44)号要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范围内组织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查办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切实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宣传和案例曝光,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聚焦民生领域,突出案件查办重点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以及农村与城乡结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多发的重点区域,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以下违法行为:

一)销售药残超标的畜产品、水产品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

(二)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

三)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

(四)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

)翻新黑气瓶

)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

“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膜。

(十)“房地产销售”市场虚假宣传、虚假广告案件查处方案。

稽查大队各市场监管所根据实际情况,聚焦民生领域,确定本辖区案件查办重点,做到行业指向明确、商品种类清晰、违法行为具体。

三、创新执法方式,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一)拓宽线索摸排渠道。加强网络交易监测和12315平台数据动态分析,为执法办案提供靶向信息。畅通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之间线索移送渠道,及时获取产品抽检、日常监管发现的违法信息。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与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业等交流,研判分析社会关注热点和业内突出问题,多方汇集违法线索。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沟通,及时互通相关违法信息。加强对零散违法线索的整合分析,持续跟踪挖掘违法行为。

(二)加强上下协调联动。各所负责本辖区一般违法案件的办理;对于重大案件,实行队所联办”或大队直接办理;对于复杂案件及查处阻力较大的案件,实行局所联合办理。

(三)强化区域协查联办。牢固树立全链条办案理念,查办个案要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协同查处上下游关联违法行为。加强队所间联络会商、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在办案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外地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涉案地市场监管部门,并可根据需要请求开展协查。对同一主体违反市场监管领域多部法律法规的,要从不同法律角度全面分析违法行为,依法一并定性处罚。

(四)强化行刑行纪街接。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者疑难复杂的重大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机关加强联动,共同商定工作策略和步骤,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切实提升案件移送效率。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介入,适时同步开展案件物证抽样取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信息沟通、线索移送,自觉接受监督,杜绝办案中跑风漏气,消除人情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四、加强宣传和失信惩戒,充分发挥警示震慑效应

(一)加强宣传统筹策划。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坚持办案与宣传统筹考虑,加强组织策划,选择合适的宣传平台、媒体、内容、方式、节奏,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活动,展示案件查办成效,持续释放震慑效果。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消费特点,突出不同时段的宣传主题,集中曝光解读查办的同类案件,增强震慑。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于办案中发现的深层次问题以及比较敏感的案件,要及时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新媒体,通过公布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选择部分典型案件,邀请媒体持续跟踪报道查办过程,加强舆论监督,扩大办案影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群众辨识力和自我防护能力。展示执法办案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开展失信企业约束惩戒。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强化对违法企业的社会监督。在审批、监管等工作中依法对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予以限制,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形成约束惩戒合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组织保障。成立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大队各市场监管所为成员。法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相关室人员参与工作。

(二)完善督促激励措施。通过督导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督促指导。对敢于碰硬、深挖线索、攻克重大疑难案件的办案人员和部门,给予表扬;对问题多发高发、案件查办不力的部门,予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约谈相关负责人。相关案件查办、典型案例报送情况等纳入市对区双打质量食品安全考核指标中

()明确工作进度安排。根据省局文件要求,6月旬,省局陆续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分督查和案卷评查;6月25日、9月25日前,单位分别报送第二、三季度案件查办和宣传工作开展情况;1212日前,报送2021铁拳”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提出2022年重点案件查办建议。

 

附件:1.市场监管局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领导小组

      2.10类重点案件查处方案

      3.典型案件报送信息示例)

 

 

 

 

 

 

 

 

 

 

附件1

 

市场监管局推进民生领域

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领导小组

   

 长:宛石     局长

副组长:崔飞鹉   副局长

        章功进   副局长

阮德伟   食安办主任

 员:许国强   铜陵商城所所长

        钱俊     蓝天商城所所长

        郜贻托   北京路所所长

        高振理   兴隆所所长

        梁春辉   杨家山所所长

        彭佩松   新城所所长

        卞文赋   西湖所所长

        唐慧     大市场所所长

        余勇     狮子山所所长

 

 

 

附件2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方案

 

经过坚持不懈努力,我市食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但是,仍然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从种养殖环节看,主要是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从生产流通环节看,主要是食品非法添加问题(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药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筒称两超一非)。从物流环节看,随着进口食品特别是肉类产品消费量不断增大,叠加国外疫情肆虐的现状,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执法形势非常严峻。

一、重点任务

一)以食用农产品为重点,严厉查处农兽药残留超标、未按规定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的违规行为;以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为重点,严厉查处检出瘦肉精”“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以冷链食品为重点,严厉查处生产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制品违法行为。    

(二)以宣称减肥、降糖降脂降压等功能的食品(包括保健食品)为重点,严厉查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药品的违法行为。

(三)以网红饮品店、凉茶店、蛋糕店等餐饮服务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体用餐单位以及集中交易市场等为重点环节;以山寨食品、冷链食品、直播带货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为重点地区。

二、查处依据

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三)《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共6批)。

四)《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

三、工作要求

(一)针对查处重点,对群众举报、日常监管、抽检监测及司法机关移送等渠道发现的线索,深挖细查。

(二)现场监察做好预案,票、账、货等相关证据,生产经营仓储场所,运输工具以及违法行为要统筹考虑,及时收集固定证据。

(三)加强执法检验,以涉及农兽药残留超标”“两超一非冷链食品的常规项目为重点,提高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的针对性和靶向性。

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号),参考执行《食品安全违法查办指导手册》。


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

案件查处方案

 

年来,我市产品质量稳中有升,一些领域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治理。但是,国家和省监督抽查情况显示,建筑用钢筋、电线电缆等部分产品合格率仍然不高,亟须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围绕社会反映集中、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瘦身钢筋”“打折电缆,着力查办一批违法案件,切实加大处罚力度,有效遏制假冒伪劣滋生和蔓延。

一、重点任务

(一)查办系列恶意违法案件。以建筑用钢筋、电线电缆为重点,严厉查处一批偷工减料、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等违法案件。

(二)查办一批无证生产案件。查办一批未按规定要求取得 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擅自生产、销售,以及生产销售 “三无产品的违法案件。

(三)强化重点领域和区域执法办案。安徽被市场监管总局列为钢筋产品和电线电缆产品的重点地区,县区局及市局相关科室必须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农村集贸市场、 城乡结合部建材市场以及部分产品生产销售集聚区的执法力度。

二、查处依据

(一)《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 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

四)《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在部门内,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认证监管机构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移交执法稽查机构。执法稽查机构会同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认证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依法快查严处。在部门间,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他部门转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组织调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情报信息沟通,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二)强化大案要案办理。建立健全大案要案查办督办制度,对重大案件,局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对于发现生产销售瘦身钢筋”“打折电缆等典型违法行为,要加强督导督办,倒查企业近年来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重大情况及时向局报告。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12315等投诉举报电话作用,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切实维护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尤其是对于行业协会和企业举报、反映的线索,要认真核查,重点突破。

 

 

 

 

 

 

 

 

 

 

 

 

 

 

 

 

 

 

 

 

 

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案件查处方案

 

儿童玩具关系儿童身心健康,关系家庭幸福、社会和谐。但 是,目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儿童玩具及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CCC目录内儿童玩具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部分玩具质量不合格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亟须集中力量,严查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重点任务

一)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销售三无产品;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重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易引起安全事故的弹射玩具、磁力玩具和水晶泥重点涉及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各类玩具加强检查

三)校园周边、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地区以及网络销售重点关注领域加强检查

二、检查项目

(一)生产领域。

1.生产企业是否生产未获得认证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并出厂、销售。

2.生产企业是否正确使用标志,玩具产品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如采用欺骗或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假冒或伪造认证证书或标志等。

4.是否存在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非法加工点。

(二)流通领域。

1.是否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三无产品,是否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目录内产品并获证。

3.认证证书的状态是否有效,自认证证书被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是否继续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4.产品实际铭牌或标示上所列制造商、生产厂、型号规格等信息,是否与提供的认证证书相一致。

5.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行为。

三、查处依据

一)《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等。

(二)《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等。

(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等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认证监管机构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移交执法稽查机构。执法 稽查机构会同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认证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依法 快查严处。执法稽查机构对其他部门转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组 织调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情报信息沟通,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二)围绕突出问题抓实抓细。各地特别是儿童玩具主产区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小企业、小作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特别是学校周边商铺为主要检查对象,全面排查儿童玩具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打击制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制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


 

翻新“黑气瓶”案件查处方案

 

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有些不法分子将本应报废的液化石油气瓶翻新后销售到乡镇、农村充装使用。这类翻新气瓶由于使用年限不明、材质状况不明,可能存在未知缺陷,造成极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

一、重点任务

(一)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检查。重点检查在用液化 石油气瓶制造、检验标志,对于标志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气瓶,特别是螺丝瓶(即护罩与瓶体以螺纹方式连接〉、涉嫌存在更换护罩以及标志造假的在用气瓶,予以强制报废,并进行压扁、水压爆破、切割瓶体等去功能化处理。重点排查自有产权气瓶的来源,打击充装翻新黑气瓶或购自检验机构的检测瓶等行为。

(二)加强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排查。重点排查翻新黑气 、销售已报废但未经去功能化处理的气瓶等行为。对于液化 石油气瓶达到设计使用寿命或者经安全评估后使用满12 的,要予以报废并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对于发现收购、销售未经去功能化处理的报废液化石油气瓶,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并进行去功能化处理。

(三)重点检查气瓶的电子标志信息可追溯情况。202111日以后,对于未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的已出厂液化石油气瓶,依法责令制造单位召回并限期整改。

二、查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等。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等。

(三)《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四)《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

(五)《液化石油气钢瓶》(TSG 5842—2006)。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重点区域和单位。各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铁拳行动要求,重点检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检验站以及制售 翻新黑气瓶黑窝点,获取有效证据。

(二)把握查办途径和方式。要通过明查暗访、四不两直等方式,努力发现翻新黑气瓶黑窝点,并立即固定证据。要鼓励群众和正规企业积极举报违法行为,提供违法线索,循线深入开展调查,严厉查处并依法取缔翻新黑气瓶黑窝点

(三)加强执法协作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线索涉及市场主体跨区域的,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组织查 办;对于违法情节严重并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规定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

案件查处方案

 

当前,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依然是侵权假冒产品的重灾区。每 逢节假日消费高峰,大量似曾相识的山寨产品涌现农村市场, 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侵权产品等违法行为,对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重点任务

以酒水饮料、节令食品为重点,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三)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二、查处依据

(一)《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等。

(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等。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跨区域协查联动,对制售假冒侵权商品行为追踪溯源,并同时追查商标标识违法印制主体。

(二)在节假日等消费高峰时段,针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商场、超市及面向农村的批发市场加大执法力度,一旦发现侵权假冒商品,要循线追查上游销售商和生产源头。对于发现的量大面广、涉及多品牌、跨区域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构建覆盖生产、经营、流通的全链条办案模式。

(三)加强与利人的沟通联系,积极发挥权利人在违法线索提供、侵权调查、商品鉴别、信溯源中的作用,为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支撑。

 

 

 

 

 

 

 

 

 

 

 

 

 

 

“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案件查处方案

 

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等重要商品和服务广告事关 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虚假违法广告误导公众,给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人、青少年身体健康带来隐患。因此,必须对各类涉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等所谓的神医”“神药广告乱象,依法严厉打击,营造让群众放心、安心、舒心的广告市场氛围。

一、重点任务

(一)开展相关广告专项监测。对辖区内传统媒体、互联网、户外媒体发布的医疗、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专项监测,及时发现相关违法线索。

(二)组织重点案件查办。要加强违法线索分析研判,精选重点线索,有计划地组织查办。严厉打击假扮医生、专家、教授,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营销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神医广告;严肃查处捏造事实、混淆概念、制造噱头、夸大效果以及保健食品宣传疾病治疗功效等各类神药广告。

二、查处依据

(一)《广告法》。

(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三、工作要求

(一)重点线索实施台账管理。总局将建立重点线索转办督办台账,对转交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案件线索实行跟踪督办。各市局要按照省局转办要求的时间节点报送线索核查进展,并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等重要时点向局报送相关行政处罚文书,由省局汇总报总局各市局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重点线索查办的督促指导,层层压实责任。

(二)重大案件由总局和省局直接组织查办。对于总局实施台账管理的重点线索,明确属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广告处室是组织查办的第一责任人。违法线索涉及市场主体跨区域或者相关当事人屡查屡犯、情节恶劣的,总局和省局将直接组织查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

(三)加强行刑衔接和行纪贯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用好用足法律手段,出重拳、下狠手,坚决严惩相关违法主体。对于广告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涉嫌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布相关虚假违法广告的媒体单位依法实施行 政处罚后,要及时向宣传、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报情况,由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保健”市场虚假宣传案件查处方案

 

经过前期“保健”市场乱象专项整治,我省“保健”市场秩序稳中向好。但从近年来投诉举报以及查办的案件来看,“保健”市场虚假宣传问题还一定程度存在。为巩固前期整治成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围绕“保健”市场夸大虚假宣传、违规促销等违法行为,着力查办一批违法案件,切实加大处罚力度,有效规范“保健”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重点任务

(一)重点查处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二)重点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三)重点查处经营者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四)重点查处网络交易领域的“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

查处依据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二)《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三)《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执法重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保健”市场特点,坚持问题导向,检查重点场所及区域,关注重点时段,查处“保健”市场各类虚假宣传违法行为,通过查办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有力震慑“保健”市场违法经营者,净化“保健”市场

(二)加大宣传力度,拓宽案件来源。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借助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对“保健”市场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整治工作的宣传,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要通过市场专项检查、12315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等多种手段拓展案源发现渠道,深挖案件线索

(三)强化执法协作,突出查办案件。相关监管业务和执法部门要密切协作,主动作为,加强业务条线指导,形成“一个拳头对外”,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集中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膜案件查处方案

 

我省是农业大省、产粮大省,化肥、农膜等需求量巨大。近年来,通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不懈努力,我省化肥、农膜产品质量稳中上升,但是监督抽查情况显示,依然存在化肥总养分不够、农膜质量低劣等问题,影响了农业增产增收,亟需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偷换养分、制售不合格产品、伪造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彻底捣毁制售化肥、农膜等黑窝点,净化我省农资产品市场环境。

一、重点任务

(一)严厉查办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等违法案件。坚决捣毁制售化肥、农膜的黑窝点。

(二)查办一批制售质量伪劣案件。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偷换养分、虚标含量、计量不足,以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标准的产品等违法行为。

(三)查办侵权和虚假宣传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四)强化重点领域和区域执法办案。加大对乡镇、村化肥和农膜经销商,以及部分个体工商户执法检查力度。合肥、滁州、六安、阜阳、亳州、蚌埠、宿州、淮南、淮北、安庆等作为化肥和农膜产品重点区域。

二、查处依据

(一)《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三)《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四)《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五)《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同配合。承担日常监管工作的机构,要将监管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移交执法稽查机构,执法稽查机构要及时组织查处,并加强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经信委、公安等部门的情报信息沟通,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二)强化联动执法。要充分整合各级执法资源,对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执法,集中优势力量,上追源头、下查流向,严查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提请公安、检察院等部门提前介入,深挖违法线索,加强证据固定。

(三)强化督查督办。建立健全大案要案督查督办制度,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局,省局适时采取挂牌督办,并抽调执法骨干和技术专家,靠前指挥,联合查处违法案件。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12315等投诉举报热线作用,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切实维护企业和农民合法权益。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尤其是对行业协会和企业举报、反映的线索,要认真核查,重点突破,及时反馈,营造共治共管的社会氛围。

(五)公布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化肥、农膜产品专项执法取得的成效,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强大的舆论震慑。

 

 

 

 

 

 

 

 

 

 

 

 

 

 

 

 

 

 

“房地产销售”市场虚假宣传、虚假广告

案件查处方案

 

从近年来投诉举报以及群体性信访来看,我市房地产销售”市场虚假宣传、虚假广告问题还一定程度存在。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围绕“房地产销售”市场夸大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违规促销等违法行为,着力查办一批违法案件,切实加大处罚力度,有效规范“房地产销售”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重点任务

(一)重点查处对商品房规划、性能、价格、使用功能、面积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二)重点查处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行为

(三)重点查处经营者对其自身资质、销售状况、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重点查处违法有奖销售;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虚假促销打折;不正当价格行为等其他违法情形。

查处依据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二)《广告法》第二十六、第二十八条。

(三)《价格法》第十四条。

(三)《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工作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执法重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房地产销售”市场特点,坚持问题导向,关注在售、预售楼盘等重点场所及区域,关注重点时段,查处“房地产销售”市场各类虚假宣传违法行为,通过查办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净化房地产销售”市场

(二)加大宣传力度,拓宽案件来源。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借助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对房地产销售”市场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整治工作的宣传,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要通过市场专项检查、12315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等多种手段拓展案源发现渠道,深挖案件线索

(三)强化执法协作,突出查办案件。相关监管业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主动作为,要加强与住建部门密切协作,要强化业务条线指导,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集中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

 

 

 

 

 

附件3

典型案件报送信息表(示例)

填写时间:

XXXXXX

办理状态:

正在办理中     □已办结

案件类型

食品安全(可根据案件分别填写: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广告/价格等

案件名称

张某未经登记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肉制品案

涉案企业

名称

(人员姓名)

张某

证照情况

(许可信息)

如实填写

立案时间

XXXXXX

结案时间

XXXXXX

涉案金额

XX(万元)

处罚时间

XXXXXX

处罚决定

内容

1.XXXXXXXXXXXX

2.XXXXXXXXXXXX

 

罚款数额

XX(万元)

没收违法

所得

XX(万元)

其他处理

内容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另案处理 约谈其他:

案件移送

公安机关

移送时间

XXXXXX

通报情况

未通报 通报部门:XX委(局)

通报时间

XXXXXX

案情摘要

(线索核查情况;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处理结果;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等)

 

(详见附页)

是否

已公开

承办部门

xx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电话)

(必填项)

XX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未经登记经营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肉制品案(示例)

 

    一、线索核查

2020年12月23日,XX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位于XX路北段路东侧某民宅内牛肉加工作坊进行检查,发现该作坊该正在烹煮牛肉。经进一步检查,执法人员在院内水池中、墙角处和车辆内,还发现有外文标注“BRASIL”、“INDIA”等字样标签及包装箱。当事人张某无法提供从事牛肉加工的相关许可证明和营业执照,也无法对上述牛肉产品说明进货来源和提供合法有效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核酸检测证明及消毒证明等资料。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该作坊的涉案牛肉、牛附产品及疑似国外牛产品包装物及标识及生产设施设备进行了查封。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卫健部门反映,对该批冷链食品及包装物采样进行了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二、案件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在未经核准登记及未办理相关食品经营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从2019年8月开始,在XX路北段东侧租赁一民房从事牛肉及牛附产品的卤制加工。2020年4月、10月,当事人通过微信等方式购进各类牛肉制品2175公斤。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始终无法提供上述牛肉制品供货者的经营许可材料及合法有效的检疫检验证明。本案货值金额54325元。

    三、定性处罚

当事人张某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的规定,构成未经登记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行为。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没收相关牛肉制品;2.罚款人民币271625元。

同时,对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的无中文标识包装物及标签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描述,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鉴定,部分包装箱可能用于盛放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的产品,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执法人员将此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案件评析及社会影响

该案是XX市场监管局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和开展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监管相结合的典型案例。

一是该案很好落实了对农村食品安全薄弱环节重点检查的要求。该案发生在农村人口大镇,生产经营地点为偏远地段,多为“黑作坊”,长期无证无照,昼伏夜出,躲避检查。该案执法人员经过长期摸排、盯梢,终于发现涉案地点并采取果断措施,有效打击了农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不法分子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二是该案违法行为及类型多样,执法办案人员及时甄别取证查处。该案当事人长期无证无照,且提供不出冷链食品相关检验检疫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行政处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又发现当事人从事过涉嫌生产经营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同时进行了移送,做到了杜绝“以罚代刑”,行刑衔接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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