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区环罚字﹝2021﹞01号
铜陵菲力智控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5MA2UX2W158
法定代表人:查**
地址:铜都大道北段72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30日经铜官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从事垃圾桶生产、销售,2020年6月注册成立,至今未办理环评手续,即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区环罚听告字﹝2021﹞01号)、《文书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元整罚款。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铜陵市铜官区财政局
收款人账号:00700190600300000398602
开户银行:徽行铜陵五松山支行
联系电话:2828586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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