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MX****4
法定代表人:江*
地址:北京中路7*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铜陵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20年8月20日对狮*山**污水处理厂进行第3季度污染源废水采样监测,根据9月3日的监测报告,你单位外排废水中所测悬浮物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浓度限值0.4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区环罚听告字﹝2020﹞4号)、《铜官区生态环境分局文书送达回执》为证。
二、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
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拾万元整罚款。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铜陵市铜官区财政局
收款人账号:00700190600300000398602
开户银行:徽行铜陵五松山支行
联系电话:2828586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铜官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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