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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
地址:高新区包村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在2019年12月13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喷塑工序排气筒高度未达15米,涂胶工序UV光氧加活性炭装置吸附风力过小,达不到收集效果,烘干工序外排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铜区环罚听告字﹝2020﹞2号)、《铜官区生态环境分局文书送达回执》为证。
二、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
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铜陵市铜官区财政局
收款人账号:00700190600300000398602
开户银行:徽行铜陵五松山支行
联系电话:2828586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官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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