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2019年铜陵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民政民生〔2019〕1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三、工作目标:
保证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并建立条件增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区适度提高保障标准。
四、主要内容: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死亡、失踪或弃养、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儿童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过程如因就业中断,不论其后是否继续就学或深造,均不再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五、创新举措: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现铜官区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9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13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对于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生活救助的孤儿,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并建立条件增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区适度提高保障标准。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区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孤儿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抚养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得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加强对孤儿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把孤儿生活保障工作落到实处。乡镇办(区直管社区)要落实责任,全面掌握辖区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况,发现符合孤儿保障条件的,主动为其依法办理申请,积极落实政策,确保儿童权益。
(二)要积极落实孤儿联系帮扶制度,发挥儿童保护专干实效,通过联系走访、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孤儿关爱保护、精神抚慰、个案帮扶工作,提升孤儿保障专业化水平。
(三)加大财政投入,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加强监督检查,实行专账管理,实行社会化打卡发放到人,确保孤儿保障资金及时发放。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进行评估,按规定纠正和处理发同的问题,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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