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资金扣除上级补助后,由市区财政按5:5分担,其中区承担部分涉及镇办的由区直与其按5:5分担。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450元。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自2017年1月1日起,将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扶助金和独生子女伤残对象扶助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即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扶助金每人每月550元,独生子女伤残对象扶助金每人每月450元。市政府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对所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扶对象每人每月增加20元。考虑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为计划生育民生工程特别扶助对象,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铜官区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的按市提标标准给予同步提标每人每月100元,即一级、二级、三级每人每年分别为5040元、3840元、2640元。
(一)资金筹措。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由中央与省财政承担,省提标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对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提标每人每月10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提标每人每月20元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铜官区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的按市提标标准给予同步提标每人每月100元由财政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县区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市区代理发放机构由各区自行确定。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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