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包括两项具体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国家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2012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或15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市“双提”制度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女性年龄由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对所有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每人每月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提高标准。
(一)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省按5:5的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铜陵市“扩面提标”增加的经费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区承担部分由区直和镇办社区按5:5承担。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国家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配套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开展奖励扶助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卫健委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市区代理发放机构由各区自行确定。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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