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补助
1、补助范围
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满1年且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市、县(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新建、扩建每张床位补助标准为10000元,租赁改造经营每张床位补助标准为8000元。在机构正常运营满1年后,分4个年度到位,首次支付为补助标准的70%,以后每年按补助标准的10%支持。
(2)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家庭照顾式床位,符合条件的,可比照上述标准享受运营补贴。公办养老机构在保障法定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开展居家养老和社会化代养服务的,比照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
(3)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4)医养结合补助。15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必须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15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鼓励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并能正常提供服务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万元。
(5)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补助。参保范围和理赔标准按照省有关文件执行。公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床位为基数按上浮10%的总床位数享受参保补助,具体以省招标结果为准。省级补助标准为20元/年/床。
3、补助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相关申请补助资料,经所在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市、县(区)财政补助的,按照最新修订《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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