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铜陵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关于印发《2020年民政民生工程实施、运行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秉持“依法行政”、“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保护和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是指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病种; 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村(居)委员会走访评估材料(相关情况乡镇、办事处需盖章认定)。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由司法行政、法院、公安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三、保障标准 我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0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对于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生活救助的孤儿,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得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办理程序 1. 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村(居)委会走访评估材料(盖章),并有2-3名邻里访问签字记录;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见附件)。 (2)审核。乡(镇)、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3)审批。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办事处和社区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2.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区级民政部门应主动与同级卫健部门联系,掌握感染儿童底数,做到应保尽保。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五、资金发放 (一)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乡(镇)、办事处和区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全区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动态维护信息须及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二)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区级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整理,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三)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专款专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六、监督管理 (一)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区级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社区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监护、养育、心理等情况要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社区的民政部门或区域、非区域儿童福利机构要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家庭寄养儿童养育走访评估内容应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填写附件5《社会散居孤儿走访评估记录表》或附件4《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儿童走访记录表》有关记录,并存入该儿童档案。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区民政、财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办事处和社区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或电子档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等材料;(5)区级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没有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民政部门应参照《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管理工作。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被强制戒毒和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子女,自服刑、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解除强制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失联,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病救助报销凭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五)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六)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七、资金筹集 区民政、财政部门每年要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铜官区的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在扣除上级补助后,由区财政自行承担,所需资金区承担部分涉及镇办的由区直与其按5:5分担。 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及时落实配套资金。要加强监督,组织开展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市级方案不一致之处,以市级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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