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我市制定出台《铜陵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对全市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现就此方案进行解读如下:
一、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目的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市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在科学评估基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明确提出“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收治”,于1月下旬陆续出台政策,将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基金支付;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个渠道支付确诊和疑似患者的诊疗费用;迅速向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预拨专项资金,一律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明确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延期缓缴医保费,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随着防控形势出现积极变化,我市已陆续复工复产,努力将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着一定困难。根据习近平总书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我局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经研究提出了《铜陵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这一方案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经初步匡算,此减征措施可为企业减负近5500万元。
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本内容
(一)自2020年2月起,根据我市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全市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二)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申请缓缴前原则上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困难企业认定、缓缴协议签订等事项,参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办法执行。
三、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
在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参保人当期待遇享受不受影响。医疗救治工作是疫情应对的重中之重,我局综合运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一是对于确诊和疑似患者,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减轻就诊后顾之忧。二是针对疫情特点,有针对性的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三是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预付专项资金,无论是本地或异地患者,都实行先救治、后结算。四是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开展“不见面办”、“及时办”、“便民办”、“延期办”和“放心办”等“五办”服务,确保参保群众正常、及时享受到各项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