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手工救助”注意事项
一、身份的认定
六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申请救助所需材料
包括:患者、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患者或申请人银行存折首页复印件;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复印件;商业理赔证明、单位报销证明、社会帮困及其他补助证明;医疗诊断书、出院小结、住院发票或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合作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及其他必要的病史资料。
三、确定病种及救助标准
(一)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1. 对非因重特大疾病住院的低保对象,每次住院经医保报销后个人合规自付费用在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原则上按70%比例给予救助;超过10000元的,对10000元以上部分按75%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0000元。
对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因重特大疾病住院的城乡低保对象(含尿毒症患者的透析及癌症患者的放化疗),住院费用经医保(含大病保险)报销后,在全年封顶线20000元内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2. 对低收入家庭人员因病住院,在扣除医保(含大病保险)报销和其他各类救助、社会帮扶资金后,因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较大、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以下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1)个人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一次性给予医疗救助5000元;
(2)个人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一次性给予医疗救助3000元;
(3)个人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一次性给予医疗救助1500元;
(4)个人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一次性给予医疗救助1000元。
3. 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7—10级在乡残疾军人、65周岁以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次住院经医保(含大病保险)报销、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后的个人合规自付费用,原则上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0元。
4. 对六类救助对象中因患各类疾病经医保(含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社会帮扶等个人合规自付费用后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中0-10万元的(含10万元),按55%给予救助;10—20万元的(含20万元),10-20万元部分按60%给予救助;20万元以上的,20万元以上部分按65%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须由各县(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二)实施门诊救助
1. 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建立门诊救助制度。对尿毒症患者的透析及癌症患者的放化疗门诊费用,与其住院救助合计年度封顶线为20000元。对因患红斑狼疮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对其年度累计门诊费用,在5000元封顶线内按70%比例给予救助;如其享受门诊救助,则全年门诊、住院救助合计年度封顶线为15000元。
四、系统查询确认
按病种确定救助比例计算出本次应救助金额后,应进入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医疗补助信息管理系统→医疗救助个人档案维护模块中,查询申请人是否为救助对象;在救助信息统计与分析→医疗救助信息模块中,查询申请人是否在医院已办理“一站式”救助,和本年度内是否超出全年封顶线20000元。
五、审核存在问题
1、个别社区报送材料滞后,各社区应在每月25日前将救助审批材料报送至区医保局;
2、对政策文件内容了解不透彻,对病种分类、救助比例、是否达到救助标准等概念模糊,导致审核金额有出入;
3、上报的资料信息不全面,缺少必要的审核资料,如缺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出院小结及住院发票;
4、部分低保证、贫困户证明年审过期;
5、上报电子报表中存在明显的信息错误,如救助对象身份证号码和一卡通账号录入错误;
6、存在明显的逻辑性错误,如报送的材料中出院结算单和出院小结时间不符,提供的疾病诊断书跨度时间太久;
7、对于已去世的救助对象,在办理手工救助时,必须要证明救助对象在世期间是在册低保户,社区应在低保注销系统里打印停发告知书并加盖社区公章,放入报送的审批材料中。
在这里,我们希望各镇办社区能够提高认识,加强业务学习,分管领导要对审核资料把好关,切实维护好医保基金的安全,做好医疗救助这项民生工程工作。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故意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解读负责人:张川莲 局长
咨询科室:综合办
联系方式:0562-686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