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制度,缴费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在前一年底前完成缴费,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筹资时间可延长到当年2月底。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只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原则上新生儿在出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到户籍地各镇办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大中专学生、中职生原则上统一由学校在学籍地办理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因流动就业、就学等原因,可在就业、就学或长期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具体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执行。
2. 财政补助。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55号)精神,由中央、省级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办法为:对国家制定的指导性补助标准部分,中央财政对我市按60%给予补助;省级与市区财政分别按30%、10%予以配套,市区财政按5:5进行资金分担。
对大学生参保的补助标准部分,中央财政对部属高校生全额承担,对地方高校生按60%给予补助,其中省属高校生由省级财政按40%予以配套、市属高校生由省级与市级财政分别按20%、20%予以配套。
3. 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机制,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中央及省级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统一拨付市级统筹地区财政专户,其中区承担部分涉及镇办的由区直与其按5:5分担,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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