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55号)精神,其中: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80%,省财政补助20%;对其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60%,省财政补助30%,市、县(市、区)财政承担10%。
同时,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其中:部属高校补助资金由中央承担;省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40%;市属高校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30%,市财政承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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