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新闻发布管理工作,树立财政部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及时通报国家、省、市、区改革与发展的有关政策;全区财政工作动态、重大活动;其他需要宣传报道的信息等。
第三条 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条 所有送往公开报刊、各级电视台、电台、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的新闻稿件、宣传材料,必须经局办公室审阅,局有关领导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各办公人员的新闻稿件,必须真实、准确。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稿件要送局主要领导审阅并签署意见。然后由局办公室登记,办公室加盖公章后外发。
第六条 严格遵守宣传纪律,不论是单位或个人对不按审阅程序外发涉及局有关内容的稿件,其分管领导将承担主要责任,对造成不良影响的稿件,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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