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区与镇办社区财力和事权相匹配、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体制、制度。
(二)负责全区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区本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区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全面深化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并组织预决算公开工作。
(三)制定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和公务卡管理工作;牵头开展政府性资金保值增值工作。
(四)编制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票据。
(五)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完善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体系;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业农村、脱贫攻坚等资金;负责财政惠农资金补助发放工作;指导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和乡镇财政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八)监督财税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处理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实施内部控制管理;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九)负责民生工程规划制定、组织实施、资金筹措、推进指导、督查考核和政策宣传;牵头组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作。
(十)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十一)组织实施预算评审、政府投资评审等工作。
(十二)监管区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情况。承担监督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相关工作,组织区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监督国有资本收益使用。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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