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学校学生缓学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7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修订)第八条第三款: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于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县以下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经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二、承办机构
区教育局
三、服务对象
区属学校学生
四、申请条件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身体不适相关病例或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家长提供申请材料到区教育局申请办理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区教育局教育科:283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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