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学校学生休学、复学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承办机构
区教育局
三、服务对象
区属学校学生
四、申请条件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本人或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例和三个月以上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准予休学。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休学。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五、申报材料
申请、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发票、诊断证明
六、服务流程
家长提供申请材料到学校申请,学校审核后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办理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区教育局教育科:283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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