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审批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的工作程序,适用于歌舞娱乐场所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咨询、受理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歌舞娱乐场所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分项:歌舞娱乐场所从事、变更、延续、注销经营活动、补证申请。
(二)审批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第59项;《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 666 号令。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
1.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
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从事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4)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申请从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得申请从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在下列地点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0)新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各类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的交通行走距离不得少于200米;与医院、机关之间的交通行走距离不得少于50米。
3.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条件
(1)有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新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农村地区歌舞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七)审批决定的附加规定
1.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2个及以上地点或者场所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在不同地点或场所分别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2.同一歌舞娱乐场所只能申领一张《娱乐经营许可证》;
3.同一建筑物内隶属同一经营主体的场所,应当由该经营主体统一办理一个《娱乐经营许可证》;分属不同经营主体的,应当分别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4.经营者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后,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5.应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娱乐经营许可证》。
(八)批准文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文化行政部门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0日,提前通过短信、电子邮箱、网站提醒经营单位更换许可证;到期未更换的,依职权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九)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改扩建歌舞娱乐场所申请为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为复印件的,当场凭原件核验复印件,提供人、核验审批人员签字,如果提供人利用邮件、信函申请的,需当事人提供原件彩色纸质或电子档照片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改扩建申请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行政指导、公示和听证时间);其他变更、延续、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十)审批服务
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十一)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行政指导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娱乐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程序等内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娱乐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娱乐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政指导意见书》。
(二)受理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利用信函、传真、电子政务途经提交申请的,应同时提交复印件原件的彩色电子档或者纸质照片;
5.由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提交复印件材料应由提交人盖章或签字并注明日期。
7.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A、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身份证明;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房产证、规划许可证等有效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书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8)申请从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9)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出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B、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变更场地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并按照从事歌舞娱乐从事经营活动申请的审批流程办理: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房产证、规划许可证等有效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证明或租赁意向书;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变更地址的同时提供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C、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的,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5)新人员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从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D、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E、延续
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F、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G、补证
由受理人员审核材料,审核无误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H、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I、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三)实地检查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实地检查表》:
1.位置:是否含有住宅;是否在居民住宅区、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是否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是否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2.周边环境:是否距学校出入口交通行走距离200米之外、医院、机关等周围交通行走距离50米之外;
3.使用面积:新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县级及以上城市歌舞娱乐场所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新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农村地区歌舞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4.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是否与提供的平面结构图一致;
(四)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办公场所(审批窗口公告栏、文化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听证
1.听证范围: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2.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3.听证意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作出未举行听证会的情况说明。
(六)审核与决定
文化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七)证件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五、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歌舞娱乐场所?
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歌舞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
(二)第七条所指的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如何理解?
答:由于娱乐场所的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可能对居民、学校、医院和机关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产生影响,因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对娱乐地场的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地点有一定限制。何为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呢?《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规定如下:
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
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
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机关是指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
(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指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如何理解?
答:娱乐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型公共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地点理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保持安全距离。为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对娱乐场所的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地点有一定限制。何为危险化学品仓库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如下:
危险化学品仓库是指储存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的装置或设施。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四)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之间的距离如何把握?
答:根据《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皖文市函〔2015〕384号)规定:新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与学校的距离及测量方法,按《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皖文市函〔2013〕143)规定继续执行,即新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与学校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与医院、机关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距离测量方法,按照交通行走规则进行测量,游艺娱乐场所任何一个进出门与学校、医院、机关任何一个进出门之间的交通行走距离。
(五)娱乐场所的审批是否有准入标准和总量、布局的要求?
答:根据《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皖文市函〔2015〕384号)规定:取消对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要求。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规定,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歌舞娱乐场所无总量控制和布局规划的要求。
(六)娱乐场所的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如何认定?
答: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娱乐场所时需要提供的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既可以是房产证、规划许可证,也可以是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证明文件等有效证明。
(七)歌舞娱乐场所可以使用什么样的歌曲点播系统?
答: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曲库的音乐、曲目、画面等内容不得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的禁止内容,不得含有有关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禁的曲目;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不得与境外曲库连接。
(八)如何理解行政指导环节?
答:《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明确规定:“行政指导是文化行政部门受理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娱乐场所申请前为筹建人提供的非强制性行政服务,是给筹建人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场所的参考。行政指导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行政指导意见不作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行政指导是文化行政部门提供的一种行政服务,不是审批娱乐场所的法定环节。
(九)幼儿园、大学周边能否开设娱乐场所?
答:《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规定:“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大学不属于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范畴,其周边可以开设娱乐场所。
(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门诊部周围能否开设娱乐场所?
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分别规定医院周围不得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明确: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取得医疗构执业许可证的门诊部是不得设立床位的,应当不包括在医院范畴内,其周围可以设立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
(十一)娱乐场所与居民区(楼)之间有距离上的限制吗?
答:无。
(十二)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张某能开办娱乐场所吗?
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犯赌博罪的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内从业。张某因为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不属于条例禁止的情形,他可以申请开办娱乐场所。
(十三)在娱乐场所审批程序中,文化部门应如何履行听证程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在审批娱乐场所时应当举行听证。文化行政部门受理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申请材料后,对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应当在拟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听证公告》10个工作日并固定公告证据。在公告期间,如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节的要求组织听证。公告期间如无异议,应当如实记录公告情况,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不举行听证。
(十四)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现场验收应做好哪几项工作?
答:文化行政部门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对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现场验收时,根据《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实地检查表》检查相关事项。:
(十五)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颁布之前已经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如何换证?
答:若娱乐场所不涉及改建扩建或者变更场地,可以直接到文化行政部门换领新证。若涉及改建扩建或者变更场地,则应按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