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官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官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7月28日
铜官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和《铜官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区政〔2016〕3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区政府部门报经区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合同、承诺书等;
(五)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六)区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重大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承办单位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重大事项相关材料时,应当提交以下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提请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函;
(二)项目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国家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等);
(四)需要审查的内容及有关背景材料;
(五)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及风险评估材料,外地经验做法;
(六)合法性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重大事项在提请会议讨论或者报请区政府领导审签前,承办单位将包括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以纸质文稿的形式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认为重大事项相关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认为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当出具暂不受理通知书,并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和需修改完善的具体要求。
承办单位在收到区政府法制办暂不受理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及时补充材料或进行修改完善。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区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
区政府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主要从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内容等方面对重大事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是否与上级政策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三)是否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四)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五)是否存在其他的法律问题。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对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综合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向有关单位函调有关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现场调研;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合法性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五)委托审查;
(六)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函调、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对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可自行审查,也可委托区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委托政府法律顾问进行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按照《铜官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并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不予制定、暂缓出台、补正程序、修改部分内容等明确具体的建议。对重大事项超越法定权限、存在法律问题或有较大分歧的、内容或者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讨论,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和程序后再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制作书面审查意见,经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反馈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收到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安排会议审议或制发文件。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重大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重大项目洽商、谈判阶段,重大合同商议、草拟阶段应当就合法性问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邀请区政府法制办派员参与前期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十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征求意见阶段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政府法制办不予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承办单位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在上会说明或者办文说明中,应当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应就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区政府法制办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区政府内部使用,对外不予公开,更不得私自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与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安排专人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审查资料档案,定期向区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区政府法制办提出专项预算,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未依照本规定提请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导致决策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区政府法制办不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导致区政府重大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全区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四条 西湖镇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完善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
高新区管委会、东郊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区政府所属部门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