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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铜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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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80312505/202112-00001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铜官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铜官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30 有效性: 有效
铜官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11-30 14:48 来源:铜官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按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一般(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或先期处置、报告工作,以及较大(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和报告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区人民政府(简称区政府,下同)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处置全区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在上级指导下为主处置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和区直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内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和报告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和各镇办社区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依法规范,协同应对。依法加强应急管理,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专家队伍、专业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大力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资源,增强公众思危有备,有备无患的忧患意识,提高公众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实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力量和各基层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建立各种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加强应急管理培训,传授各类应急预案和普及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做好预防和应对工作。

1.6  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报区政府审议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区政府备案。

4)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5)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各类预案构成将不断补充和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区长领导下,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各位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区政府办公室挂牌)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组织编制、修订《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初审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文电处理,报送紧急重要事项,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市、区政府应急工作事项和领导指示精神。

2.3 工作机构

区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负责人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长担任。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办公室构成,在各专项预案中明确。

2.4  专家咨询机构

区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由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预警系统

区政府组织建立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各专项应急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本系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综合分析监测信息并及时上报。各专项应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情况,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为监测预警提供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危险物质和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区内区域分布、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情况,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数据库其它内容由区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参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及其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一般(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各专项应急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对可以预警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政府批准发布预警并报市政府备案。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警示事项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公共媒体、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对于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区政府、属地镇办社区及有关部门报告。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是受理报告、监测复核、先期处置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接报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如实向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区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报告时间不超过1小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区政府办(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有关重要信息,并将区领导有关指示传达给区属各部门、单位,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可不按分级标准的要求直接向上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需向上级应急机构进行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4.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和属地高新区管委会、镇办社区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机构和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它区域的,同时向相关镇办社区通报;

7)其它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3  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生一般(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应对,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并上报到市相关的专项应急机构;发生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在启动区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1)组织协调属地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及应急队伍投入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属地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或市直相关部门和辖区公安、消防等给予支持、支援。

4.4  现场指挥协调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以区政府领导、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事故发生地高新区管委会、镇办社区行政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采取措施,组织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5)根据相关职能,组织抢修受损基础设施,并对接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协调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修复、恢复事宜,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向区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7)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4.5 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安监、城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和疫情防控组:由卫计部门负责联系市有关部门进行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运输保障组:由机关事务、城管等部门组成。区属车辆必须无条件服从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调度安排,优先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的运输。

5)社会动员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住建、城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保障组:由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商务、农林、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做好应急工作人员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7)综合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各专项应急主管部门、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和新闻发布工作。

事发地高新区管委会和镇办社区、区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各驻区单位等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4.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区委、区政府应立即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4.7  应急结束

启动区级预案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区政府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区专项应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区政府同意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向社会公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政府牵头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救助资金和物资安排,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削除,有关保险理赔,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秩序。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5.2   调查与评估

区政府配合市有关部门对较大(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负责一般(级)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要查明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报送市政府。

区政府办(区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主管部门报告。

 5.3   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

 5.4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协调社会救济救助工作,负责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管理和监督工作。

事发地高新区管委会、镇办社区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及时查实事件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调查、核实、统计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拨发等工作。

规范和完善司法救助程序,建立和完善社会心理援助体系。司法、教育、卫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中司法救助和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5.5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持续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区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要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辖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城管执法大队,充实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力量,高新区管委会和各镇办社区要组建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学校要组建专(兼)职应急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要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单位要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装备、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实战水平。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区安监局、区住建局、区经信局、区卫计局、铜官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分别负责协调突发事件专家组,其他部门可根据需要掌握相关领域的应急专家库。要加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区文明办、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团区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建区级志愿者队伍,鼓励社会组织建立各种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区政府进行紧急社会动员,动员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6.2  应急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要将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隐患排查整治、预案修编演练、科普宣教培训、通讯和交通保障、专家咨询、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经费,作为应急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制度,鼓励单位和居民参加灾害保险,分散风险、减少损失。

6.3  应急物资保障

按照统筹规划、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属地镇办社区两级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并根据不同区域突发事件特点,分部门、分区域储备区级应急物资。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商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定期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部门应牵头协调做好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6.4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负责联系市有关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6  交通运输保障

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保障紧急情况下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修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7  治安保障

必要时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由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应急行动方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应积极组织发动民兵和群众,开展自救互助、群防联防,协助公安分局、基层派出所实施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稳定。

6.8  人员防护保障

要健全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属地镇办社区两级同步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工作体系,制定全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将各类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公园、人防工程以及疏散基地等适宜场所,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并分级公示具体位置,设置统一规范醒目标识。同时,要完善场所功能,明确管理主体,提供必要的医疗、水、电、厕所等生活必备设施,不断提高管护水平。

区政府有关部门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9  装备技术保障

区政府各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确保应急状态时能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障和调用等制度。区政府要设立专门应急电话,对外公布,安排专人应急值守;必要时应当配备专用移动电话,保持24小时应急通讯畅通。

区政府和各应急指挥机构要分别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将有关应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作为公众宣传教育的内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高新区管委会和各镇办社区对辖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服务,做好应急知识、紧急避险避难措施、自救自助技术的普及工作。

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开展应急教育,对学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教育。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培训工作。

7.2  预案演练

区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工作,并根据工作特点,组织各自的应急处置演练。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各单位和部门也应结合自身实际,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演练。

演练可采取多种形式,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技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由区政府办(区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直相关部门、单位和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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