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办社区,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鉴于人员变动,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将原铜官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部分成员单位和职能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总 指 挥:都 斌(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顾大伟(副区长)
汪志祥(副区长)
副 总 指 挥:黄 海(区政府办)
吴松涛(区应急管理局)
叶校生(区应急管理局)
瞿忠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葛松林(区人武部)
吴礼智(区城管执法局)
何启鹏(铜官公安分局)
卞应正(经开公安分局)
组 成 人 员: 桂 林(区委宣传部)
于金标(区发改委)
周正兴(区教育局)
周会军(区经信局)
黄 赟(区民政局)
洪 娟(区财政局)
张磊磊(区住建局)
罗 进(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查夏芳(区文旅局)
莫青松(区卫健委)
汪 超(区应急管理局)
高国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李 俊(区消防救援大队)
李 斌(西湖镇)
查劲松(东郊办)
朱 宁(新城办)
吴 军(天井湖社区)
伍德俊(映湖社区)
张诚斌(五松社区)
赵华锋(人民社区)
朱 军(幸福社区)
谈 斌(官塘社区)
戴 武(学苑社区)
丁庆胜(阳光社区)
鲁胜华(友好社区)
傅振清(螺蛳山社区)
王双虎(露采社区)
高进彪(金口岭社区)
张清明(鹞山社区)
程 铖(朝阳社区)
刘中强(滨江社区)
朱永争(金山社区)
钟 文(狮子山社区)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叶校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瞿忠义、汪超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铜官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
2021年4月15日
附件
铜官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机构性质】铜官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是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等重要论述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决策部署。
第二条【区森防指架构】区森防指设总指挥1名、常务副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8名,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属各镇办社区负责同志担任。区森防指组成人员调整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区森防指办公室】区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森防指日常工作。区森防指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1名,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报区森防指总指挥批准。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区森防指职责】区森防指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不代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区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区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区森防指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项决策部署、中央和省、市、区领导同志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区森防指的工作要求;
(二)分析全区森林防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提出区森防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情况,承办区森防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四)研判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督查等工作,组织重大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
(五)按照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要求,做好预案启动及需要区森防指响应处置的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六)负责区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七)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成员单位职责】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是区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区委宣传部:组织森林防火政策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区发改委: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区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内的区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项目(不包括信息化项目);参与重要应急物资的协调保障;参与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区森防指相关指令,负责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调出供应。
区教育局: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
区经信局:协调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协调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缆、输电线路的防火工作,做好定期检查;协调因高压电缆、输电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的扑救;组织协调火灾扑救现场的电力供应工作。
铜官公安分局、经开公安分局: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查处森林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协同林业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区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防范工作。
区财政局:组织安排区级森林防火经费预算;按程序下达森林防灭火补助资金,并监督使用;督促各单位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物资储备经费、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森林和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必要时,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及时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区住建局: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事用火管理等森林防火工作。
区文旅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
区卫健委: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受伤人员救治工作,按程序组织落实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重大及需要区森防指响应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和指导森林火灾毗邻地区联防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区人武部:组织指导民兵力量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组织民兵力量、协调部队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各镇办社区按照职能分工,相应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承担辖区内的森林防火职责。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森防指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制度
第七条【会议制度】
(一)会议安排。区森防指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二)全体会议。区森防指全体会议由总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指挥部领导及成员,根据会议议题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议题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区森防指领导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区森防指总指挥批准确定。对需报经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总指挥同意后提交会议研究。
(三)专题会议。区森防指专题会议由总指挥或受总指挥委托的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议议题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区森防指领导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主持会议的区森防指领导批准确定。对需报经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主持会议的区森防指领导同意后提交会议研究。
(四)会议事项。区森防指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区森防指办公室报告。
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第八条【联络员机制】区森防指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机制,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落实。原则上春防、秋冬防各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组织学习、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布置工作。
第九条【信息报告】
(一)工作信息报告。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共享全区森林火情信息和相关工作情况。应急响应期间,区森防指办公室及时将相关火情、灾情、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报指挥部领导及相关成员单位。
(二)突发事件报告。发生以下森林火灾时,区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报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和区委、区政府,并根据火情及时向市森防指报告:
1.发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24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第十条【工作机制】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监督检查、挂牌督办、考核、通报、约谈等工作机制。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文件签发】区森防指文件按程序报总指挥或受总指挥长委托的常务副总指挥签发;区森防指办公室文件按程序报主任或副主任签发,重大事项需请示指挥部领导。
第十二条【工作报告】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每半年向区森防指报告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其他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等工作报告按时限要求完成。
第十四条【表彰奖励】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报批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