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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2025年版)-铜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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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5MB0T23786W/202602-00002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铜官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它 / 其他
名称: 权责清单(2025年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2-06 有效性: 有效
权责清单(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6-02-06 15:19 来源:铜官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层级

实施部门

是否全省一单

补充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清单编制部门

1

行政许可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省市县

能源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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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许可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能源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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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4.《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五条: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对具备审批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电力行政许可条件的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放电力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由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5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110千伏、220千伏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35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可由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市县

能源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铜陵市铜官区发展和改革局

4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原则上应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本条下同)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禁止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县级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的省级以下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及时调整或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
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25〕4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省市县

发展改革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铜陵市铜官区发展和改革局

5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

粮食和储备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铜陵市铜官区发展和改革局

6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市县

粮食和储备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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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处罚

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市县

能源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铜陵市铜官区发展和改革局

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违规施工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市县

能源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铜陵市铜官区发展和改革局

9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县

能源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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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处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处罚|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对管道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对管道企业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处罚|对管道企业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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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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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处罚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处罚|对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处罚|对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处罚|对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处罚|对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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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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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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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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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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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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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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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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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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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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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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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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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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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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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县

发展改革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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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处罚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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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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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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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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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处罚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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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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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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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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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行政处罚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盗窃电能(以下简称窃电)行为:(一)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五)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六)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窃电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予以没收。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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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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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至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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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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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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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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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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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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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建,给予警告,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六十元至一百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市县

国防动员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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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行政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至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至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擅自改变利用用途、不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等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市县

国防动员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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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的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不具备《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的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的处罚,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生产防护设备的处罚,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处罚,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未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即出厂销售的处罚,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产品维修责任的处罚,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其他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4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违法情形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的;
    (二)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生产防护设备的;
    (三)生产、销售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
    (四)在申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未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即出厂销售的;
    (六)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未履行产品维修责任的;
    (七)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省市县

国防动员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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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行政处罚

对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未能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处罚,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处罚,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的处罚,其他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4号)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未能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二)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
    (三)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省市县

国防动员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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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行政处罚

对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信息等两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信息的处罚,对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完善公平接入和使用机制,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的信息,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未公示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或者未为能源用户提供公共查询服务;
  (二)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能源输送管网设施接入和输送能力以及运行情况信息;
  (三)能源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价格成本等相关数据;
  (四)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省市县

能源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七十二条中第二项及第四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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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行政处罚

对在能源应急状态时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未按照规定承担能源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对在能源应急状态时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能源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五十四条:出现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能源应急状态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发布能源供求等相关信息;(二)实施能源生产、运输、供应紧急调度或者直接组织能源生产、运输、供应;(三)征用相关能源产品、能源储备设施、运输工具以及保障能源供应的其他物资;(四)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五)按照规定组织投放能源储备;(六)按照能源供应保障顺序组织实施能源供应;(七)其他必要措施。能源应急状态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出现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能源应急状态时,能源企业、能源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能源应急义务,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能源市场秩序。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能源企业、能源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能源应急状态时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未按照规定承担能源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省市县

能源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下达整改通知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并听取意见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环节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将执法案件材料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收到有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处理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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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六)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询问。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市县

粮食和储备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铜陵市铜官区发展和改革局

34

行政确认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
2.《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经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同级地方政府储备的任务。
3.《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皖粮仓网函〔2021〕12号)第四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工作。

省市县

粮食和储备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认定、备案。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印发认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认定程序或条件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认定的。
5.在认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认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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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行政确认

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2.《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第三条 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建立和完善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省市县

粮食和储备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认定、备案。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印发认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认定程序或条件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认定的。
5.在认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认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铜陵市铜官区发展和改革局

36

行政确认

价格认定、复核

 

1.《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承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第13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办案机关委托;(二)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三)价格鉴定机构调查、勘验、测算、论证;(四)价格鉴定机构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第21条:办案机关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约定期限内要求原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委托省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复核裁定。涉案财产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2.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第三条: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复核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复核,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涉嫌违纪违法案件、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时,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并提出复核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复核决定的行为,以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决定的行为。前款所称提出机关,包括原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对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其他司法机关。第三条:价格认定复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管辖、逐级复核”的原则。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的复核事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复核决定。

省市县

发展改革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认定、备案。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印发认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认定程序或条件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认定的。
5.在认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认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铜陵市铜官区发展和改革局

37

其他权力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章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仓规〔2022〕2号)第四条: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办法,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设区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

粮食和储备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铜陵市铜官区发展和改革局

38

其他权力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2.《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皖粮粮规〔2024〕1号)第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粮食前或者首次收购活动开始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收购地的备案办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收购区域、仓储设施、收购设备等基本信息,并对备案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收购地备案办理部门变更备案。

粮食和储备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铜陵市铜官区发展和改革局

39

其他权力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章第(一)节:“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附件7“转报国务院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2项)”等。

省市县

发展改革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铜陵市铜官区发展和改革局

40

其他权力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汽车项目备案|企业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0]343号)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外资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内外资项目均需核准的,其他外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1.《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第四十一条: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1.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2.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3.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二、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3.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第六条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明确项目备案所需的信息内容以及办理的条件、流程等。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省市县

发展改革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铜陵市铜官区发展和改革局

41

其他权力

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案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

市县

发展改革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铜陵市铜官区发展和改革局

42

其他权力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2.《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七)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八)人民防空建设要促进城市发展。要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城市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方便群众生活服务。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与地面设施建设相衔接,优先安排城市建设需要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要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地铁、隧道、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省市县

国防动员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铜陵市铜官区发展和改革局

43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当将开发利用情况告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登记手续。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不得擅自改变利用用途。

市县

国防动员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铜陵市铜官区发展和改革局

44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并接受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县

国防动员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铜陵市铜官区发展和改革局

45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86号)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市县

国防动员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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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86号)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前,应当向新的维护管理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续,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

国防动员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告知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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