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5MB0N91097N/202602-00001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 发布机构: | 铜官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其他 |
| 名称: | 铜官区民政局公共服务清单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6-02-06 | 有效性: | 有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层级及具体名称 | 实施部门 | 实施机构 | 是否全省一单 | 备注 | 清单编制部门 | ||
| 省 | 市 | 县 | ||||||||
| 1 | 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提供老年人权提供老年人权提供老年人提供老年人服务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益保障政策支益保障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持务务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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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标准公布并发放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15号):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对评定为轻、中、重度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各地可参照当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实行差异化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应从高享受。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标准公布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标准公布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标准公布并发放 | 民政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是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
| 3 |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的通知》(皖民养老字〔2023〕43号)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推进、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承担本级评定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并协助上级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监督管理。 一级、二级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评定,三级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组织评定,四级、五级由省民政厅组织评定。首次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最高申报评定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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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慈善信托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2.《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第十五条: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
慈善信托备案 | 慈善信托备案 | 慈善信托备案 | 民政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是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
| 5 | 养老机构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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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第四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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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社会团体 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第四部分: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
社会团体 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
社会团体 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
社会团体 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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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社会团体换届备案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第三条: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
社会团体换届备案 | 社会团体换届备案 | 社会团体换届备案 | 民政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是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
| 9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第三条: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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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福彩公益金助学 | 《关于开展“安徽福彩圆梦大学”公益活动的通知》(皖彩函〔2016〕34号):为进一步践行福彩发行宗旨,传播福彩公益文化,积极将“安徽福彩圆梦大学”等打造成我省福彩公益活动的品牌,经研定,省福彩中心将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安徽福彩圆梦大学”公益活动。六、活动要求4.助学金发放形式。各市可以选择学校、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等,结合各市助学开展形式多样的助学发放仪式。 | 福彩公益金助学 | 福彩公益金助学 | 民政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是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
| 11 | 临时救助事项、标准公布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第21条,各地可按照《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探索审批权下放工作。 |
临时救助事项、标准公布 | 民政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是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
| 12 | 涉台、涉外领域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1.《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
涉台、涉外领域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民政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是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
| 13 |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 |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七条:“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 |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 | 民政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是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
| 14 | 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15号):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6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 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标准公布 | 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 | 民政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是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
| 15 | 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 | 1.《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48号)。 |
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 | 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 | 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 | 民政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是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
| 16 |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补领 | 1.《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需要补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第五十九条:当事人需要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补领 | 民政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是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
| 17 | 80岁以上高龄津贴发放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15号):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按月发放至个人。 | 80岁以上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公布 | 80岁以上高龄津贴发放 | 民政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是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
| 18 |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 | 1.《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 (三)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破除高额彩礼等陈规旧习,倡导文明婚俗;(六)提供颁证仪式等服务;(七)按规定做好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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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城镇“三无”人员和弃婴救助 | 1.《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民城〔1982〕24号) 第二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 第三条 :“对各类收养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工作方针: (一)对老人是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其生活; (二)对健全儿童是养、教并重;对残缺、呆傻儿童是养、治、教相结合; (三)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 2.《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儿童;(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3.《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皖民务字〔2017〕169号)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弃婴(儿)是指被法定监护人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日内查找不到法定监护人的婴(儿)。第三十六条:弃婴(儿)入院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供认定儿童遗弃的报案证明、捡拾证明,公告期满,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市、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儿),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儿)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第三十七条 弃婴(儿)入院后,在当地报纸公告60日,公告期内查找不到法定监护人的,正式办理入院手续。正式入院后应尽快到当地公安机关为弃婴(儿)办理常住人口登记及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
城镇“三无”人员和弃婴救助 | 城镇“三无”人员和弃婴救助 | 民政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是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
| 20 | 门(楼)牌编号服务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51号):门楼牌管理归属民政部门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继续做好此项工作。 | 门(楼)牌编号服务 | 门(楼)牌编号服务 | 民政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是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
| 21 | 孤儿救助 | 1.《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儿童;(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2.《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皖民务字〔2017〕169号)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父母因特殊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第三十八条 孤儿入院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向当地乡镇(街道)民政经办机构申报,经市或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并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协议(儿童福利院受民政局委托与孤儿第一监护人签订协议至孤儿18周岁止,继续学业的孤儿除外)后入院。孤儿入院需提交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孤儿继承的遗产(房权证、土地证等),转学材料,体检报告,预防接种证,身份证,社保卡,孤儿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孤儿救助 | 孤儿救助 | 民政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是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
| 22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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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将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募捐方案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涉及合作募捐的,还应当提供对合作方的评估报告和合作协议。合作方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 材料齐备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十日内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五日内补齐或者撤回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的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 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方案及补正事项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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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社会组织教育培训 |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从社会组织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出发,统筹规划教育培训工作,争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有活力的社会组织教育培训体系”。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配合、注重实效”的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 社会组织教育培训 | 社会组织教育培训 | 社会组织教育培训 | 民政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是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
| 25 | 根据上级安排做好跨省接送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年版)第六十五——六十八条。(此件不公开) 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4号)第十四条规定“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安置地”。 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跨省返乡协调督导机制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跨省返乡工作统筹协调和督导落实。 4.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文件指出: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省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 5.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出:省民政厅要协调省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 6.《关于同意调整设立安徽省流浪乞讨救助指导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2﹞166号),省流浪乞讨救助指导中心负责跨省接送流浪乞讨人员协调工作,指导全省流浪乞讨人员具体救助工作。 |
跨省接送流浪乞讨人员协调 | 根据上级安排做好跨省接送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根据上级安排做好跨省接送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民政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是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
| 26 | 配合开展极端天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 | 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出,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依规依法处理。明确具有相关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是街面巡查的责任主体,民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出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依规依法处理。明确具有相关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是街面巡查的责任主体,民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配合开展极端天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 | 配合开展极端天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 | 配合开展极端天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 | 民政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是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
| 27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年版)第四十一——四十九条(此件不公开) |
督促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 | 民政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是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
| 28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年版)第三十六—四十条(此件不公开) |
督促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 | 民政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是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
| 29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4小时求助接待服务 |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年版)第五条(此件不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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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人员担任“儿童督导员”,村(居)民委员会明确人员担任“儿童主任”,负责包括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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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九十三条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三条: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十二条: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需要医疗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先行送医救治,同时通知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照料,或者通知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后续救助工作。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其他亲属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垫付医疗救治费用的,有权向监护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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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社会组织评估 | 1.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2.《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民管函〔2022〕268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全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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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补发 | 社会团体法人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补发 | 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补发 | 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补发 | 民政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是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
| 34 | 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 |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 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 | 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 | 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 | 民政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是 | 铜陵市铜官区民政局 | |
| 3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定和发放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2.《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皖民务字〔2022〕116号)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不含稳定脱贫户)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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