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铜官农(屠宰)罚〔2025〕1号 |
铜官区明伟家禽销售部(个体工商户)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从事家禽屠宰案 |
铜官区明伟家禽销售部(个体工商户) |
92340705MAG0T9RT8K(1-1) |
钱某某 |
2025年10月25日凌晨2时,铜陵市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区环保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东郊办在铜陵市铜官区绿源大市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发现该铜官区明伟家禽销售部(个体工商户)经营部内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家禽屠宰情况。经本机关调查、询问,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没收未附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已屠宰脱毛后未剖膛白条鸭95.1千克;未剖膛白条鸡105.1千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
铜官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6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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