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2025年12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一部地方政府规章,它为铜陵市应对各类极端天气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现从立法必要性、解决的问题及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做以下解读:
一、立法必要性
(一)适应我市防灾减灾工作的需要。我市地处长江中下游南岸,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春夏之间梅雨频发,夏季受副热带高压控制,炎热少雨,易发干旱,夏秋季易受台风影响,多突发大风雷雨天气,冬季易受北方冷空气影响,因此,我市暴雨、强对流、台风、大风、积雪、雾、干旱等灾害性天气时有发生。同时,我市工矿企业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较多,极易引发因灾害性天气造成的事故。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防灾减灾管理工作,始终强调全市各部门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充分认识到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的重要性,消除麻痹思想,排查隐患,切实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
(二)完善我市气象灾害防御治理体系的需要。虽然,我市先后出台了《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铜政办秘〔2021〕10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22〕33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等先后出台了会商研判工作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但相关规定层次较低、约束力不足,相关部门共同应对灾害性天气的举措有待进一步合力加强。因此,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实现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部门职责无缝衔接,进一步完善我市气象灾害防御治理体系。
二、解决的问题
该《规定》是铜陵市根据实际情况,将上位法和省级要求落地的具体体现,主要依据《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2024年3月施行),并结合了铜陵本地的地理气候特点(如沿江地区易受洪涝、强对流天气影响)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规定》整合并提升了铜陵市过去在气象防灾方面的工作,和2025年修订的《铜陵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衔接,共同构成从气象预警到灾害救助的完整链条。《规定》的核心是建立起政府牵头、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权责清晰、联动高效的工作体系。特别强调了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和响应联动。一是预警“叫应”机制法定化。《规定》明确了“监测-预报-预警-传播-响应”的闭环流程,确保预警信息不仅“发得出”,还能“叫得应”,督促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立即行动。二是强调“复盘”提升。要求灾害应对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不断提升防御能力。三是突出农村地区防御。专门条款要求将灾害应对纳入乡村建设,加强农村地区的气象服务和防汛抗旱等工作。这是减少灾害损失的关键。
三、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
《规定》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参考了《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规定》《安徽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铜陵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规章、文件,同时借鉴了芜湖、阜阳、池州等地市的立法经验。
《规定》共十九条,不分章节,主要从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宣传教育、应急预案、队伍建设、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管、应急上报、应对措施、恢复生产、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了我市灾害性天气应对管理工作。总体上是依据或者参考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也将其他地区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予以吸纳,重点内容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原则。立法目的是加强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避免、减轻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定》确定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科学应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一、二、三条)
(二)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规定》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将其相应的职能纳入地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组织机构职责并确定经费保障;原则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灾害性天气应对措施,有序开展灾害性天气应对科普宣传、应急演练、信息传递、灾害调查和灾情报告等工作;原则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相关工作。《规定》明确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气象台站的职责,细化了工作内容;具体规定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职责内容;原则规定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教育体育、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联动、共同做好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第四、五条)
(三)关于宣传教育和应急预案。《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普及灾害性天气应对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教体部门将灾害性天气应对纳入课外教育内容。《规定》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加强组织应急演练,并根据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第六、七条)
(四)关于队伍建设和预警传播。《规定》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建立城乡信息员队伍,鼓励和支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有序发展,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对在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规定》要求港口、车站、旅游景点、商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收到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准确向公众传播。(第八、九条)
(五)关于农村灾害性天气应对、大型群众活动应急要求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管。《规定》确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农村灾害性天气应对纳入乡村建设行动。相关部门加强农村灾害性天气预防、监测、预警等气象服务,做好防汛抗旱、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规定》要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及时主动获取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将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纳入应急预案。《规定》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管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灾害性天气应对措施,做好本单位的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第十、十一、十二条)
(六)关于应急上报和应对措施。《规定》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和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上报。对超出应急处置能力的请求支援的措施做了具体规定。《规定》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对应对措施的具体工作内容做了详细规定。(第十三、第十四条)
(七)关于自救互救和恢复生产。《规定》要求灾害发生地的基层群众组织发动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灾害性天气应对工作。《规定》对灾情发生后开展灾情调查评估和恢复生产的工作做了具体规定。(第十五、第十六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名词解释。《规定》不设罚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规定》对强对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专业术语进行了解释。(第十七、十八条)
解读机关:铜陵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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