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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铜官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2026年沿用)-铜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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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5MB0N91097N/202603-00010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铜官区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其他
名称: 铜官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铜官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2026年沿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3-11 有效性: 有效
铜官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铜官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2026年沿用)
发布时间:2026-03-11 15:36 来源:铜官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官区民政局、财政局

关于印发《铜官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

 

各镇办社区: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临时救助工作,现将《铜官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铜官区民政局 铜官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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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铜陵市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铜陵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铜民发〔2023〕5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害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民政局为临时救助监管责任主体,西湖镇、东郊办事处、新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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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处、区直管社区(以下简称“镇办社区”)为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确认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审核确认权下放的镇办社区应建立党委领导、行政负责、部门参与的临时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区民政局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

第五条具有我区户籍或符合我区居住地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持有《铜陵市居住证》人员和困难发生地的流动人口,因灾、疫情等突发事件而导致基本生活出现短暂困难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临时救助。

第六条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疫情、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生命危险的个人。

(三)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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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五)经调查核实,家庭确实存在困难需要立即给予急难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家庭财产状况符合铜陵市低收入人口的财产规定。

(二)家庭收入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刚性支出原则上为申请前12个月发生的),人均年收入低于铜陵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第八条疫情急难临时救助有关规定

对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患重大疫情传染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对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在住宿、饮食等方面遭遇临时困难的人员,滞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根据其基本生活需要,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业且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在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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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要通过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第九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救助机构提供救助。

 

第三章 临时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账户。

对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三)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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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由各镇办社区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对重特大疾病患者,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以及家庭困难程度分段分档给予救助,原则上根据个人自付费用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个人自付费用累计5千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按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

个人自付费用累计1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按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5倍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

个人自付费用累计3万元(不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按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8倍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

个人自付费用累计 5 万元(不含)以上的,按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9-10倍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

2.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和家庭困难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为:低保家庭按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 5-6倍、低保边缘家庭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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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 3-4倍、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按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予以救助。

3.对因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或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结合经认定的实际支出金额和家庭困难程度,分段分档给予救助:

个人自付费用累计5千元(含)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按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

个人自付费用累计1万元(不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按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6倍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

个人自付费用累计 5万元(不含)以上的,按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8倍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

4.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5.新审核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予以救助。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

第十四条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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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困难对象的“一事一议”“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条件和程序根据《关于印发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实施方案的通知》(区社救〔2021〕1号)进行救助;

(二)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确认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三)按照紧急程序给予临时救助后,对于因不可抗力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或对补齐相关手续后经复核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提请“一事一议”事后审议决定。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第十六条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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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镇办社区、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

第十七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各项支出的发票原件(无发票原件的应出具相关证明)

(五)其他申请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获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申请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查核申请人获得社会救助情况。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受理申请,出具《社会救助受理告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申请社会救助不予确认告知书》。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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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请社会救助联审联批领导小组确认。

社会救助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应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3个工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申请社会救助不予确认告知书》。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受委托或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认工作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可参照申请低保对象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对象等低收入人口,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核对。

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直接予以救助,24小时内救助措施到位。在急难情况缓解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第五章 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第二十条建立乡镇(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办)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

第二十一条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区民政局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或使用需要转移支付至各镇办社区,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

第二十二条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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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临时救助管理保障

第二十三条各镇办社区应当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支出型临时救助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况的声明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公示照片,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急难型临时救助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况的声明等原件或复印件、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等。

日常管理档案包括:临时救助政策文件、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汇总表、临时救助对象花名册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的,要将相关会议材料及会议纪要纳入归档范围。

第二十四条各镇办社区应当加强低收入人口监测,对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监测。同时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畅通救助渠道,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第二十五条各镇办社区应当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业慈善组织,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镇办社区应当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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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当积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经常性地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已确认的临时救助事项,乡镇(办)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缴救助金或实物;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铜官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铜官区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区民发〔202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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