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重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铜陵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铜官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社区职责监管范围内突发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处置。
2. 分级与处置
根据我区实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
2.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2.1.1腺鼠疫在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2.1.2霍乱在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2.1.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2.1.4区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2.2.1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社区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2.2.2霍乱在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2.2.3一周内在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2.2.4在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2.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2.2.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2.2.7市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2.3.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社区,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其他地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3.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
2.3.3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2.3.4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2.3.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2.3.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2.3.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2.3.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3.9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2.3.10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2.4.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
2.4.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2.4.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2.4.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已消灭传染病。
2.4.5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机构和职责
人民社区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由各部长和各站点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决定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组织力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置;对各部门、各站点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准备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区政府各部门、各镇办社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向市政府、市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对经判断属于III级、II级、I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处置工作;根据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辖区单位人员、车辆、物资协调和调度。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4.1应急响应
经判断属于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市卫生主管部门建议和市政府同意,或者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由市政府进行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区应急指挥部的协调下,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工作。
如本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服从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4.3应急处置措施
4.3.1调查
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属地管理,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3.2控制处理
传染病疫情发生后,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现场可疑环节采样,并立即进行应急检验检测;同时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区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疫情发生地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
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调查核实食物中毒情况,对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卫生学调查,对可疑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中毒病人以及食品和生产经营人员进行采样检验,同时可以采取相应临时控制措施。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应急处理:经初步判断具有传染性或者不能排除具有传染性的,可先比照法定传染病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初步判断为中毒但其原因不明的,按照有关中毒应急处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4.3.3应急医疗救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全力以赴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伤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进行医疗救治。
4.4预案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5.督查和责任追究
5.1实行督查责任制。应急指挥部明确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人员的岗位责任,把督查工作落实到每个责任人,明确督查责任督查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5.2实行责任追究制。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的行为,贯彻执行政府各项工作部署不及时,玩忽职守、推诿扯皮,落实防治措施不力,拒不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违反有关纪律,随意散布疫情信息等,造成疫情扩散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进行查处,并严格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6.应急保障
6.1 物资储备
综合办公室要根据应急指挥部提出的计划,做好日常和应急所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6.2 经费保障
社区财务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是指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即突发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