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新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3****************4
地 址(住址):中航长江广场S2-201-204号;联系电话:138****7992
经查明,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从2022年7月开始,当事人租下中航长江广场S2楼201-204室改造为篮球室、租下雨润大楼7楼中间广场空地改造成篮球场。目前雨润大楼7楼篮球场已关停,中航长江广场的篮球室因疫情原因于2023年底营业。该机构共有2名工作人员,2名教练。于每周三下午、周六下午两个时段,面向4-16岁未成年人开展篮球培训。每次培训时长为90分钟,收费50元。当事人班课共24人,截止调查结束前已上16次课,共计收取培训费用19200元,均已消课,认定违法所得19200元。当事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年*月*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由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于20**年*月*日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影像3份;学生名单1份,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现场涉案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局于2025年5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官教罚告〔2025〕1号],并于2025年5月7日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醉驾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不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情形。
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涉案学员人数较少,情节较轻。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罚款人民币192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铜官区金库(收入机关:铜官区财政局,账号1**************0,预算科目代码:103050199,预算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官区人民政府或者铜陵市教育和体育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2025年5月13日
(教育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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