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转供电主体: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转供电价格整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的专项行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的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我省价格主管部门五次下调工商业用电价格。2018年4月1日起,工商业用户(单一制)每千瓦时降价2.42分; 2018年5月 1日起,工商业用户(单一制和两部制)每千瓦时降价1.13分; 2018年7月1日起,工商业用户(单一制)每千瓦时降价4.11分; 2019年4 月1日起,工商业用户(单一制)每千瓦时降价1.91分、(两部制)每千瓦时降低0.05分; 2019年7月1日起,工商业用户(单一制)每千瓦时降价5.03分。一般工商业(单一制)用户累计降价0.146元/千瓦时。今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供电企业负责做好转供电政策宣传,将该告知书通过送达、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全省各转供电主体。积极利用新技术提高转供电不合理加价发现效率,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督促转供电主体及时将国家降电价的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抄表周期要和供电部门抄录总表的周期保持一致,及时公布当期向供电部门实际缴纳电费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各终端用户、共用设施当期用电量,接受用户监督。转供电主体实施转供电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可通过租金、物业费协商解决,不得在电费中向用户分摊。
三、省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当期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金额据实向终端用户分摊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之和不得高于向供电部门实际缴纳的电费金额。计算终端用户电费时,按政府公布的目录电价(如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按平段价格)计算,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总表和分表之间的电量损耗以及峰谷电价损益部分可通过电量分摊或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共用设施电费已计入租金、物业费的不得分摊,选择按电量分摊的,按“终端用户承担电费= (目录电价+度电公摊) x终端用户当期抄表电量;度电公摊=转供电主体向供电部门缴纳当期电费总额/终端用户当期抄表总电量-目录电价”公式计算。
四、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学习电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特别是转供电价格以及转供电价格清理规范政策,立即开展转供电收费自查自纠,及时传导降价红利,确保政策落地。在落实政策方面遇到问题,可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咨询。各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工作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前期部分地方规定自查自纠时限早于该时间的,从其规定)完成,并将相关情况及涉及转供的终端用户名称、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当前电价水平、有无其他服务费、已清退电费金额等基本信息上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五、电价属于政府定价,《价格法》 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电力法》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责令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属地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开展明查暗访、线索核查,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及时曝光,并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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