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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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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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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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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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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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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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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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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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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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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申请收养登记材料;
3.决定: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
4.送达:依法登记,为当事人制发收养登记证件。
6.事后监管:依法妥善整理、保管好当事人收养登记档案,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服务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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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活动经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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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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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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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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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申请收养登记材料;
3.决定: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
4.送达:依法登记,为当事人制发收养登记证件。
6.事后监管:依法妥善整理、保管好当事人收养登记档案,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服务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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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活动经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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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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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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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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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依法审核申报材料;
3.认定:作出准予给付或者不予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
4.送达: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对于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适时依法依程序调整给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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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活动经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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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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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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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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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审查申请人申报的材料;
3.决定:符合公墓建设条件的,做出同意建设的批复,并报市民政局备案;不符合的告知理由。
4.送达:法定履行告知义务并送达行政审批结果文件;
事后监管:对服务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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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活动经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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