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设定(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大项 |
子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治理恢复:(一)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的;(二)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未经重新审查进行施工的;(三)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 |
1.立案阶段责任:非煤矿山检查中发现应当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非煤矿山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核准条件准予核准,或者应当予以核准而不予核准的;
(二)违反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批准设计文件,或者应当审查而不予审查的;
(三)对竣工验收结果监管不力的;
(四)对非煤矿山违法行为进行包庇,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六)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职责的。 |
| 对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未经重新审查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
| 对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行为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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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非煤矿山检查中发现应当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非煤矿山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核准条件准予核准,或者应当予以核准而不予核准的;
(二)违反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批准设计文件,或者应当审查而不予审查的;
(三)对竣工验收结果监管不力的;
(四)对非煤矿山违法行为进行包庇,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六)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职责的。 |
| 3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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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
1.立案阶段责任:非煤矿山检查中发现应当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非煤矿山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核准条件准予核准,或者应当予以核准而不予核准的;
(二)违反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批准设计文件,或者应当审查而不予审查的;
(三)对竣工验收结果监管不力的;
(四)对非煤矿山违法行为进行包庇,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六)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职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