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体育课教学实际特点,为确保学生体育活动安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任何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活动、训练、竞赛等),必须始终坚持“学生为本”、“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将学生安全置于首位。
第三条 全体教职工均负有保护学生健康与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学生存在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制止并进行教育;遇学生发生伤害事故,须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课前准备与场地器材安全
第五条 课堂教学安全管理
第三章 校外体育活动管理
第六条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校外体育考试、竞赛或其他集体体育活动,视活动内容及规模,须由学校领导、体育教师、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带队,必须在活动前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明确纪律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七条 体育课上发生学生呕吐、晕厥、受伤等突发情况,体育教师须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第五章 管理责任与留痕要求
第八条 体育教师应主动加强课堂管理,积极履行安全职责。在管理过程中,特别是实施教育惩戒、处理违纪学生、核实考勤、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进行安全教育、发生突发事件等关键环节,必须注重保留管理痕迹。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学生在校体育活动或体育课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政教处、体育教研组共同负责解释与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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