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考生管理
第二条 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按指定座位就座,保持考场安静。
第三条 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考试;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得重返考场或在考场附近逗留。
第四条 考生须遵守以下要求:
除政史科目外,其他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电子设备(含手机、电话手表等);
答题使用蓝色钢笔或圆珠笔(作图可用铅笔),不得使用红色笔;
试卷规定位置填写班级、姓名、学号,保持卷面整洁;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
第五条 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上厕所,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记录出入时间。
第三章 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以下行为视为考试作弊:
携带或查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或交换答案;
交头接耳、传递纸条等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第七条 作弊处理程序:
监考教师立即制止并保留证据,考生继续完成考试;
考试结束后考生提交书面说明并签字;
监考教师将作弊证据、说明材料(含姓名、班级、科目、作弊方式)报教务处;
作弊科目成绩记零分,记入学籍档案,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监考职责
第八条 监考教师须做到:
提前15分钟到场,组织考生放置无关物品,检查考场秩序;
宣读考试纪律,核验考生信息;
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时间;
严禁监考期间使用手机、离岗或做与监考无关事项。
第九条 监考要求:
第一场及英语考试须加强秩序管理;
既要严格维护考纪,又需体现人文关怀,妥善处理特殊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各类统一考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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