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促进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四、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五、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违反第三方意见征询规定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不依法更正申请人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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