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0日,毛某擅自砍伐机厂新村7棵胸径约15-20厘米广玉兰绿化树木,违反了《铜陵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5月20日,依据《铜陵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以及《铜陵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函〔2023〕607号)关于《铜陵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裁量权之规定,对毛某处以14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采取树木补植措施,2025年6月3日毛某缴纳罚款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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