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2025年1月26日,省财政厅印发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1.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在已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三项管理办法构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基础上,省财政厅聚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重点领域,制订了本办法。其目的在于明确制度要求、职责分工等,确保车辆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实现车辆资产的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
。
2. 在车辆资产配置方面有哪些规定?
编制管理:车辆资产配置严格按照编制管理,各单位不得超编制配备车辆。不同类型的公务用车,如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都有明确的编制核定标准和责任主体,防止超编制配车,严控车辆数量规模。
配置标准:明确了各类公务用车的排气量、价格标准。例如,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执法执勤用车也有相应标准,且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同时,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并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若配备新能源轿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3. 车辆资产使用过程中有什么管理要求?
使用登记和公示: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及时登记车辆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并定期公示
。
定点停放: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制度,公务用车应当回单位或者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
统一平台管理: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集中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加装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运行轨迹,在线统计行驶里程、费用支出等信息,实现流程记录可追溯、过程监控可预警,杜绝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违规行为
。
规范租赁:党政机关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等用车主要通过定点租赁社会车辆方式解决。建立完善公务用车租赁服务平台,定点租赁社会车辆统一纳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规范租赁行为,如小型公务车辆不可以长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
4. 对于车辆资产的处置有什么规定?
更新条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后统一购置。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实需要提前更新,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根据车辆分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更新
。
处置方式和时限:按照规定更新后,旧车应当在一个月内上缴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并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在三个月内规范处置旧车
。处置过程要遵循相关程序,确保公开、公正、透明。
5. 办法中对各部门在车辆资产管理中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编制公务用车年度更新配置计划,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优化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等职责
。例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给每台公车核定编制上“户口” 。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制定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安排公务用车年度更新预算,会同公车主管部门制定车辆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职责
。通过财政手段对车辆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进行监管和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