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450元。同时,根据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的通知》(铜卫家庭〔2017〕27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将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扶助金和独生子女伤残对象扶助金每人每月增加 100 元。即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扶助金每人每月800元,独生子女伤残对象每人每月620元,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铜官区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的按市提标标准给予同步提标每人每月100元。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资金来源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由中央与省按5:5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我市提标部分由市与县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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