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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铜官区区级部门预算执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铜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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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5MB0W99775F/202503-0001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铜官区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铜官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铜官区区级部门预算执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03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5-03-03 咨询电话: 0562-2100308
铜官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铜官区区级部门预算执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03 20:39 来源:铜官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官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铜官区区级部门

预算执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财〔202522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办社区,区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预算执行日常监管,强化财经纪律约束,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参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执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皖财办〔2024874号),我们制定了《铜官区区级部门预算执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官区财政局  

   202533日  

 

 

铜官区区级部门预算执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财税体制改革和现代预算制度建设,加强预算执行日常监管,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强化财经纪律约束,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参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执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皖财办〔20248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部门预算执行监管(以下简称预算执行监管),是以安徽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为依托,通过预算执行监控模块(以下简称监控模块),对区级部门财政资金的支付、使用进行动态监管,及时纠错纠偏、防范风险,促进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执行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依托一体化系统监控模块,强化对日常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实时预警、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落实。

(二)坚持归位尽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分别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协同做好预算执行监管工作。

(三)坚持闭环管理。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加强预算执行监管结果运用,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推动完善预算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形成监管闭环。

第四条 区财政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监管,建立统分结合、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区级部门对本部门预算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对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负有监管责任。相关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实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涉密资金和非涉密项目。涉密资金和涉密项目预算执行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区财政局结合实际确定年度监管项目,审慎稳妥推进,逐步实现全覆盖。

第二章 预算执行监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预算执行监管范围为区级部门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支付管理中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预算执行监管的基本要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付款人和账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用途、结算方式、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项目相关信息等。

第八条 预算执行监管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违反预算管理相关制度;

(二)是否违反国库管理相关制度;

(三)是否违反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四)是否违反会计管理相关制度;

(五)是否违反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六)是否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相关制度;

(七)是否违反现金管理相关制度;

(八)是否违反"三公"经费管理相关制度;

(九)是否违反"过紧日子"要求;

(十)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管流程

第九条 预算执行监管依托一体化系统监控模块开展,相关数据信息在监管权限范围内全程共享。监管流程主要包括预警提示、分类处置、抽查核实、督促整改、争议处理、定期报告等环节。

第十条 预警提示包括系统预警和人工预警。

(一)系统预警是指通过一体化系统监控模块中设置的预警规则,实时产生预警信息,提示有关单位及时查看、分类处理。

预警规则依据预算执行监管有关规定设置,分为阻止类、I级和Ⅱ级。将预算执行监管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且无特例允许情形的支付行为,设置为阻止类预警规则;将预算执行监管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且资金支付使用风险较高,但存在特例允许情形的支付行为,设置为I级预警规则;将预算执行监管有关规定仅作出原则性限定要求或资金支付使用风险较低,需要结合预算安排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的支付行为,设置为Ⅱ级预警规则。

(二)人工预警是指通过一体化系统监控模块设置条件筛选相关数据,生成人工预警信息,提示有关单位及时查看、处理。

第十一条 区级部门本级、所属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触发阻止类预警规则的,一体化系统不予保存、阻止提交。

第十二条 区级部门本级、所属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触发I级预警规则的,一体化系统自动暂停支付,生成I级系统预警信息,由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处理意见。区级部门本级、所属预算单位依据区财政局的核查处理意见,终止或继续办理支付;对继续办理支付的,应制作预警信息处理单、上传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区级部门本级、所属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触发Ⅱ级预警规则的,经核对确认无不当或违规支付行为的,可以继续办理支付。区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已支付业务进行预警有效性筛查,形成级系统预警信息推送至相关主管部门、预算单位。

区级部门本级、所属预算单位在接收到Ⅱ级系统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开展自查,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体化系统监控模块逐条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存在问题并通过系统反馈核实处理情况。

(一)认为存在问题的,及时纠正并制作预警信息核实处理单、上传佐证材料。其中,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原因发生违规行为的,应按照规范方式及时纠正;对违反财政预算和执行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采取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方式及时纠正。

(二)认为不存在问题的,制作预警信息核实处理单、上传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级部门根据职责督促有关预算单位,及时反馈预警信息核实处理情况,结合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资金等,对有关部门、单位核查反馈的预警信息核实处理情况予以抽查。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通过线上补充资料、线下电话核实、调阅材料、实地核证、部门协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核实结果不一致的,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核实结果一致的,作确认处理。

(一)区财政局每月对上月生成的有关部门、单位Ⅱ级系统预警信息的核实处理情况,按照预警条数不低于20%的比例且不低于5条进行抽查,5条以内全量核实,归口预算单位实现全覆盖。

(二)区级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每月对上月生成的所属预算单位Ⅱ级系统预警信息核实处理情况,按所属预算单位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所属预算单位不足5家的,覆盖所有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 区级部门本级、所属预算单位在接收到人工预警信息后,应当比照Ⅱ级系统预警信息进行自查,并接受监管部门抽查。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意见,并加强管理、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建立整改工作长效机制。

(一)对不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制发书面整改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单位限期予以整改。

(二)对未在限期内落实书面整改意见的,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必要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对重大问题线索信息,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对违规问题确认、定性、处理等存在争议的,应依法有据、协调解决。一个月内沟通仍达不成一致的,由区财政局预算执行监管工作组办公室研究处理。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成立由负责预算、国库、财政监督、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信息数据管理等相关责任人组成的预算执行监管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库和国库支付中心,负有统筹协调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订预算执行监管制度;

(二)负责总体协调,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监管日常工作和专项核查,推动各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三)审核I级系统预警信息,开展已支付业务Ⅱ级系统预警信息有效性筛查;

(四)加强监管情况分析和结果运用,定期报告预算执行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重大问题线索信息;

(五)结合本地实际补充完善一体化监控模块功能设置,统一管理监控模块数据信息,研究确定预算执行监管业务需求;

(六)牵头常态化开展预警规则研究工作,动态优化预警规则。

第十九条 区会计核算中心对集中会计核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督促预算单位(集中核算)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做好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核实、反馈相关预警信息,按要求及时对违规问题整改;

(二)根据预算执行监管要求,提出监管业务需要,对预算执行监管预警规则等提出意见建议。

(三)及时向预算执行监督工作组办公室反馈监管情况,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预算、财政监督相关责任人负有协同责任,其中:

预算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运用监管结果,改进预算编制,完善相关制度硬化预算约束;

(二)结合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提出监管业务需求、预警规则、问题定性处理等意见建议。

财政监督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参考预算执行监管情况,确定财会监督专项检查重点;

(二)结合财会监督相关工作要求,提出监管业务需求、预警规则、问题定性处理等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信息数据管理部门推动相关数据治理;负有保障责任,负责提供一体化系统监控模块日常维护、升级完善、信息管理、数据安全等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区级部门对本部门预算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负有监管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执行监管制度;

(二)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做好部门本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核实、反馈相关预警信息,按要求及时对违规问题整改;

(三)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督促所属预算单位按照规定核实、反馈本单位预警信息,核查预警信息核实处理情况,指导其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

(四)强化监管结果运用,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内控管理;

(五)对预算执行监管预警规则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负有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核实、反馈本单位预警信息,按要求及时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

(二)强化监管结果运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内控管理;

(三)对预算执行监管预警规则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建立健全工作调度、工作会商、工作核查、工作报告等预算执行监管保障机制,提高预算执行监管质效。

第二十五条 完善工作调度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及时掌握预算执行监管情况,部署有关工作任务,着力解决阻点难点问题,提高监管实效。

第二十六条 完善工作会商机制,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的政策口径,保障各单位沟通渠道畅通,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快速响应和处理问题。

第二十七条 完善工作核查机制,突出问题导向和过程监管,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聚焦重点资金、重点项目、重点部门,开展日常专项核查,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十八条 完善工作报告机制,定期报送预算执行监管情况,及时反映重大问题,服务决策管理,推动形成监管闭环,进一步提高财政治理效能。

第六章 成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加强预算执行监管成果运用,主要方式:

(一)及时总结预算执行监管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持续提升预算执行监管工作质效,强化预算执行对国家及省市重大战略任务和区级预算单位日常运转的基础保障。

(二)将监管结果与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紧密结合,形成激励约束机制,推动预算单位完善制度、改进管理。

(三)定期或不定期将预算执行中的共性问题、典型案例、潜在风险等反馈给各监管主体,督促落实责任,加强制度建设,促进标本兼治和闭环管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三十条 区级部门结合管理实际情况,建立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内部通报、定向反馈等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将监管结果纳入有关考核与激励范围。

预算单位将预算执行监管问题整改作为完善内部管理的重要抓手,对照问题加强排查,严格执行制度规定,不断提高单位财政资金管理水平。

第七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会计核算中心,区级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执行监管的范围、内容、流程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区级部门预算执行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二条 区级部门在预算执行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区财政局予以通报、责令整改: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处置部门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相关预警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所属预算单位相关预警信息核实处理情况进行抽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所属预算单位落实整改意见的;

(四)因预算执行监管失职,所属预算单位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加强安全保密管理,防止出现失泄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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