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关于西湖镇柴塘村张村、青山村民组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根据《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铜政〔2017〕31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21〕2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棚户区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5〕3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搬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如下方案:
一、搬迁范围和方式
陵江大道东侧、柴塘村与跃进村村界南侧、大青山西侧、柴塘村与农林村村界北侧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本次搬迁采取“预签协议”的方式,预签率达到100%时,正式启动搬迁,预签协议开始生效;若预签率达不到100%时,将暂缓本次搬迁。
二、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政策依据
本次搬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不征收,房屋、地上附着物和装潢补偿标准依据《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铜政〔2017〕31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21〕2号)执行。
三、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房屋合法性认定按照《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铜政〔2017〕31号)及《铜陵市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铜政办〔2018〕11号)等文件执行。
四、安置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给予住房保障:
1.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其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员;
2.征地公告发布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征收转户或村改居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常住人口;
4.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
1.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2.已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
3.其他规定情形的。
五、安置方式
安置对象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和货币化方式安置,也可以选择“房票”方式安置。
(一)产权调换安置
1.本次搬迁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搬迁户接到通知书后需在规定时间搬迁完毕,被搬迁人搬迁交房需搬空住宅内物品,注销水电气户头,交出旧宅钥匙,被搬迁户依据回迁安置号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范围内的新房楼号。
2.实行安置时,在提供的房源范围,安置对象需按协议签订的安置面积,按照统一规划选择安置套数和面积。
3.产权调换安置地点:润泽花园剩余现房安置房源。
4.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1)符合安置对象中第1条规定人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被搬迁人可申请按1800元∕㎡的价格增购建筑面积,每人不超过15平方米(安置房市场价格低于2550元/㎡的,按市场价格的70%计价)。
(2)符合安置对象中第2、3条规定的人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
(3)安置房为高层(含小高层)建筑的,安置对象每人无偿增加安置建筑面积6平方米。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不予无偿增加安置面积。
(4)被搬迁房屋按照补偿价格由高到低顺序置换安置房,置换等面积部分不找差价;被搬迁房屋置换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搬迁人按檐口高度2.8米以上房屋征收最低标准向搬迁人支付价款。被搬迁房屋置换后剩余建筑面积,由搬迁人按照搬迁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被搬迁人补偿。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和可增购面积之和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二)货币化安置
被搬迁房屋面积等于应安置面积,安置补偿款=应安置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增购面积部分补偿价款。
被搬迁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安置补偿款=应安置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增购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冲抵应安置面积后剩余面积部分补偿价款。
被搬迁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安置补偿款=应安置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增购面积部分补偿价款-扣除面积差部分价款。
其中:应安置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应安置面积×虚拟安置房屋市场价格。
增购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增购面积×(拟安置房屋市场价格-政府规定增购价格)。
冲抵应安置面积后剩余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剩余面积×相应征收房屋标准补偿。
扣除面积差部分价款=(应安置面积-被搬迁房屋面积)×檐口高度2.8米以上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
拟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的评估时点,以本方案发布时间为准。
(三)“房票”安置
1.“房票”安置是指比照就地或者就近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政策,将按政策应安置面积房屋(虚拟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款与政策规定应奖励补助之和,扣除被搬迁人安置需承担费用后的余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搬迁人,由被搬迁人自购房屋安置的棚户区征收安置方式。
“房票”是被搬迁人购买安置房屋的结算凭证,不得提现、转让、赠予。
2.采取“房票”安置的,虚拟安置房全部按高层安置房有关规定执行,并一次性给付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
3.被搬迁人取得“房票”后,可选购政府投资的安置房、本市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存量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选购保障房。
被搬迁人持“房票”购买房屋时,向售房人提交“房票”。被搬迁人所购房屋价款超出“房票”部分,由被搬迁人支付给售房人;低于房票,其差额部分,由售房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搬迁人。
被搬迁人持“房票”购买房屋时,其购买房屋价款应不少于“房票”总额的85%。
(四)其他规定
1.搬迁范围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经认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其房屋重置价委托评估确定。在本市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可申请购买安置房一套,购买安置房价格及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下购买面积为65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购买面积为75平方米,购买价格为2550元/平方米(安置房市场价格低于3000元/㎡的,按市场价格的85%计价),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2.搬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经认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六、临时过渡补助标准
搬迁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实行回迁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自被搬迁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限为18个月,从超出之月起,临时过渡补助费按2倍执行,回迁安置房屋时一并结算;实行货币化或“房票”安置的,均一次性给付6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为:220元/月·人。
七、奖励、搬迁费及附着物
被搬迁人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21〕2号)文件规定,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住宅搬迁费,每户每次1000元;非住宅搬迁费,按12元/㎡结算。房前屋后附着物补偿标准为:1600元/人。
八、其他条款
(一)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定代表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到场签字盖章。产权人(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盖章。
(二)搬迁已设置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搬迁有纠纷或产权不明的房地产,由房屋搬迁实施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公证提存,先行搬迁,待纠纷解决或产权明确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四)搬迁腾空的房屋经验收合格后,被搬迁人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造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搬迁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本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面积的表述均指房屋建筑面积。
九、本方案由铜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025年2月24日